壹、離婚律師能調取哪些證據?
律師在進行調取證據的過程中需要當事人提供壹些相關證據的線索,比如銀行的帳號,手機號碼,車牌號碼,房屋的坐落位置等等,下面這些是在訴訟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壹些調取的證據材料: 1、銀行的存款調查; 2、房產登記及車輛登記信息的查詢; 3、公司的股權調查; 4、股票、證券、基金、期貨、國債等有價證券的調查; 5、開辦公司企業的經營收入調查; 6、知識產權的取證調查; 《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二、訴訟離婚的壹般程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具體程序為: 1、原告起草離婚起訴狀並搜集整理證據材料; 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以及有關證據資料; 3、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立案,若受理通知原告在七日內繳納訴訟費; 4、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開庭傳票; 6、開庭審理:這壹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又包括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最後陳述四個階段。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雙方依次舉證質證。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這壹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 7、開庭審理後,若雙方無法調解,法院會根據開庭查明的事實並依據法律作出判決。判決送達即意味著離婚壹審訴訟程序結束。 離婚律師承接案件可以對案件進行相應的審查並且認定,如果符合條件可以進行相應的證據調查,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原告起草離婚起訴狀並搜集整理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受理,開庭審理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