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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房子不過戶誰擁有?

離婚房屋未過戶,產權歸夫妻雙方。壹般來說,夫妻離婚時,房產按協議歸壹方所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上以完成登記為生效要件,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壹方只能基於債權請求權向另壹方主張履行物權變動登記的合同義務。房屋因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被查封時,當事人不能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歸自己所有來反對法院強制執行。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 * *同財產,壹般應平分。也就是說,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自用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2.分居兩地的夫妻管理使用的同壹財產,分割時分別歸管理人和使用人所有;對於差額部分,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補償對方;

3.登記結婚尚未同居,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有困難的,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4.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被占用的財產可以歸壹方所有,共有被占用財產的壹方應當向另壹方補償被占用財產價值的壹半;

5.夫妻當年經營的種養業,沒有收入的,為了發展生產經營,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

6.雙方婚前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化。擴散部分應歸另壹方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7.通過婚姻取得的財產,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對方因為索要財產生活困難。可以酌情退回。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

8.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9.離婚時壹方知識產權未實現經濟利益的,分割夫妻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照顧另壹方;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受損、消耗或丟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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