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訴訟時,最好壹並處理財產分割問題,以免日後再生糾紛。壹旦事後有糾紛,是否還有救濟措施?今天將通過兩則案例,為您解析離婚後***同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問題。
案例 1 各自向單位買房,離婚後屬***同財產
李菲和張海(均為化名)於1992年登記結婚,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由於雙方感情不合,於2001年5月經法院調解自願離婚。早在1998年1月,李菲以15.47萬元購買單位宿舍1402室,1999年張海向單位購買海珠區昌崗東路的501房。雙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沒有就上述財產進行處理。
2002年,李菲到國外讀書並取得外國國籍,之後定居國外。二人均再婚和生育子女,張海和家人壹直住在1402室。2010年12月,張海將昌崗東路501房出售他人。
李菲得知後認為,上述兩套房屋均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應該按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將1402室的使用權歸自己,同時要求取得501房的房款四分之三。
法院認為,昌崗東路501房,是二人在婚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屬夫妻***同財產。法院查明501房出售價為113.8萬元,張海應將50%的房價款56.9萬元分割給李菲。
關於1402室,考慮到雙方在離婚後各自組織家庭和生育子女,張海及其親屬現居住在1402室,目前沒有其他房屋居住,而李菲從2002年起出國後已在國外定居。因此確定上述房屋由張海方居住使用。張海應對占用李菲的50%使用權部份支付房屋使用費,判決其逐月支付。
案例 2 經濟獨立前買房,離婚後各分壹半
2000年9月,依蘭和周聰(均為化名)登記結婚,但婚後二人感情不和,從2006年起分居,最終周聰於2008年9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於2008年12月作出判決,判令準予二人離婚,並認定二人自2006年5月12日分居後各自經濟獨立。
在2003年至2004年期間,周聰以其個人名義以25.2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海珠區清華街的2102房,並分三期支付房款,但在二人離婚時該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明,直至2010年10月,該房屋才被房管部門登記在周聰壹人名下。依蘭得知後,認為該房屋購買於二人婚內期間,應屬於夫妻***同財產,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該房屋。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房屋的購買時間為二人結婚登記後,經濟獨立前,應屬於夫妻***同財產,判決依蘭對該房屋享有二分之壹產權份額。
法官說法
離婚後仍可起訴
未處理的***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上述兩個案例中均涉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房屋,但離婚時未分割的情形。離婚後是否還能分割財產,最關鍵的問題是該財產是否夫妻***同財產,如果該財產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且符合上述第17條的規定,無論當時是否獲得產權證明,該房產均為夫妻***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壹方以尚有夫妻***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因此,即使二人已離婚,離婚時也沒有約定,對未分割的財產還能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之訴,對相關財產進行分割。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7-1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點擊領取看房紅包,百元現金直接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