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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農村自建房如何分配

離婚時,農村自建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分配給個人,屬於同壹財產的夫妻可以協商確定房屋的占有人。雙方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房屋歸當事人使用,並告知當事人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另行起訴,而不是直接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

農村離婚自建房分布情況如下:

1.婚前建的房子。壹方婚前建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使用並共同生活的,雙方無相反約定的,該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應判給婚前建房的壹方。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供子女結婚居住的,如果是婚前建的,壹般會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婚後建設壹般視為對夫妻雙方子女的贈與,那麽房子就是夫妻雙方子女的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3.男女雙方家庭建造的房屋* * *婚前男女雙方家庭建造的房屋* * *以父母壹方名義申請建房的,壹般視為該方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壹方應返還另壹方出資的款項。但如果建房時以子女壹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的土地,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目的是為了子女結婚生活,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4.在壹些地方,家庭自建並與* * *居住的農村宅基地是按戶審批的,所以家庭自建並與* * *居住的房屋屬於全家的同壹財產。夫妻離婚時,應當分割屬於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部分,應當重新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離婚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婚姻法的各項法律規範中,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這壹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有權平分同壹財產,平等承擔同壹債務;

2.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這裏的“照顧”不僅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女方多加分,還可以在財產類型上把某壹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影響、傳統因素造成的障礙、女性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來看,離婚後,女性在找工作、謀生等方面都弱於男性,她們需要社會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特別註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納入夫妻財產分割;

3、有益於生活,方便生活原則。離婚分割時,不得損害同壹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分割同壹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時,應盡可能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並能充分發揮其效用的壹方;在對* * *與物業內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專業性工作的需要,以充分發揮物業的使用價值。不可缺少的物品,按照實際需要和有益使用的原則歸壹方所有,由共有人按照公平原則和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壹方;

4.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離婚分割同壹財產時,不得將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同壹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同壹財產為名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在* * * *生活中發生消耗、毀損、滅失的,另壹方不作賠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農村離婚房屋分割的具體方法如下:

(1)婚前壹方建造的房屋。婚前壹方建造的房屋,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屬於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壹方。

(2)壹方婚前建房,建房所欠債務,婚後由夫妻雙方以房產清償。這樣的房子不能因為是壹方婚前而不是婚後的收入而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壹方。

但建房欠下的債,婚後隨房產歸還。因此,得到房屋的壹方應向另壹方賠償壹半的房款(如果因建房而欠下的部分債務是用婚後財產支付的,得到房屋的壹方應對另壹方進行相應的賠償)。

(3)雙方結婚登記後,壹方家庭建造的供子女結婚居住的房屋,婚後歸夫妻雙方共有。這樣的房子,算是父母給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期間如無特殊情況,雙方平分房屋。

(4)婚前男女雙方家庭共同出資。房子是夫妻的。即夫妻結婚前,雙方家庭出資建房,建房目的是結婚後男女雙方共同生活;

婚後,房子確實屬於夫妻雙方。這樣的房子,視為家庭給予夫妻雙方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離婚分割的時候,壹般都是平分。

(5)婚前已存在的家庭* * *結婚時房產或房產原屬父母壹方,但未明確贈與夫妻雙方。結婚後,男女雙方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無財產分割;

婚前存在的家庭財產或者原屬於父母壹方的財產,婚後未明確給予夫妻雙方的,此類財產屬於壹方和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家庭建造或者購買,由家庭全體成員使用。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所有家庭成員婚後居住的房屋;

應當認定夫妻財產有相應的份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個家庭成員應得的財產份額,讓脫離家庭的壹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稱的貨幣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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