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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檢察官禁止做律師?重大誤會!

8月12日,筆者在“法律印象”微信官方賬號和“戈文的說法”微博發表了壹篇題為《我國律師短缺70.5萬人,建議離任法官、檢察官免考轉律師》的文章。壹位資深律師、合夥人在朋友圈說:“國家明令禁止法官、檢察官離任後成為律師,否則放棄退休金。”也有網友在留言中表示,禁止法官、檢察官離職當律師。最近有同事跟我說:“前法官、檢察官不能當律師。”

筆者認為,上述人員的這些說法完全是誤解,必須糾正!

眾所周知,2021,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為認真落實司法幹預“三項規定”,防止利益輸送和利益掛鉤,切實維護司法廉潔公正,最高法、最高檢察院、司法部於2021年9月30日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人民法院、檢察院離任律師職業的意見》。然而,它並不禁止離任的法官和檢察官成為律師。原因如下:

根據《關於進壹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律師職業的意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各級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在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作為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終身不得擔任原法院、檢察院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根據《關於進壹步規範法院、檢察院職後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第四條,只有被開除公職的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從事任何工作;但其他辭職或退休的法官、檢察官(工作人員),在離職兩三年內(領導班子成員、四級以上高級法官、檢察官及相應職級人員),不得在原法院、檢察院轄區內的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工作,不得擔任“法律顧問”或行政人員,不得以律師身份從事與原人民法院、檢察院相關的有償法律服務。

法院、檢察院退休人員確需從事律師職業或者在不違反從業限制規定的情況下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或者行政管理人員的,應當嚴格執行《中組部關於進壹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意見》(中組部發201318號)的規定和審批程序,及時將行政信息向社會公開。

《中央組織部關於進壹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意見》(中組部發第201318號)第二款規定,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控制,確需在企業兼職(任職)的,

另據了解,過去法官、檢察官或工作人員在原單位享受的福利主要是“精神文明獎”和“過節費”;今年取消了“精神文明獎”,改為給退休人員發“生活補助”,按職級按月發放;至於“過節費”,要看單位的情況。離任的法官、檢察官從事律師及其相關工作的,不再享受原單位每月發放的“生活補貼”和“過節費”。

而退休的法官、檢察官,在從事律師、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等工作後,由於養老金由社保基金支付,與所在單位無關,仍然可以按月領取退休福利。當然,辭去律師職務的法官、檢察官不享受原單位的各種補貼和養老待遇;但如果辭職後繼續繳納社保保費,退休後仍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綜上所述,離任(退職)法官、檢察官或者工作人員,想在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法律顧問、行政管理人員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或者原單位審批,將行政、工資關系劃轉到法院、檢察院,不再保留機關的各項待遇;而不是禁止離任(辭職)的法官、檢察官擔任律師或者從事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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