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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想要求常誠除了支付違約金還能做什麽?

9月21日上午,聯想再次發布對其原副總裁常程競業限制協議糾紛的回應,稱“自2017年限制性協議簽署之日起,常程離職前24個月內,聯想* * *向常程支付競業限制股權對價500多萬元。常程走後,聯想也給他支付了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聯想在回應中還表示,目前,聯想已請求仲裁庭返還股權激勵金額,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並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目前,聯想並未透露更多協議細節,如庭審進展、競業禁止協議期限、違約條款等。

擴展數據

競業限制的作用

競業禁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根據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為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具體來說,競業禁止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用人單位以及其他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與原單位本身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

期限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延遲生效條款,即在勞動合同其他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後生效。

中國科技新聞網-聯想“硬杠”小米長城:請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

百度百科-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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