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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知識產權秩序重在文化建設或重在法律建設

影響中國知識產權法律實施效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文化動因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中國傳統文化影響的歷史惰性。中國的傳統文化,是以個體農業為基礎,以宗法家庭為單位,以倫理綱常為核心的傳統文化。法律文化是有惰性的。中國的傳統文化遺產愈見深厚,其消極精神因素的沿襲就愈見頑固。近代知識產權法律,建立在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理性主義[42]的思想基礎之上,將這壹制度移植於義務本位、專制主義、人倫理性的中國傳統文化土壤之中,如果沒有自上而下的法律文化改造活動,沒有形成與移植法律相適應的新文化基礎,就會使得知識產權這壹制度“舶來品”產生“水土不服”的法律異化後果。

(2)社會認同法律的現實障礙。近代中國引入知識產權制度,是壹種“被迫性移植”,其間雖有清政府實行新政的需求,但更多是外國勢力強加所致;現代中國對知識產權規則的接納,在壹段時期是壹種“被動性移植”,即是在國際貿易體制的框架內來考慮本國立法。我國公眾對知識產權法律的社會認同感不足,其原因有二:壹是對法律移植的差異性認識。本土社會成員對法律移植的接受,存在著不同的具體價值期待,或支持法律移植,或反對法律移植。[43]現今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過多地顧及發達國家的要求,確實存在著國家間的利益失衡,這壹狀況肯定會引起本土社會的不同意見。二是對法律移植的有限需求。法律壹般總是從發達國家向需要規則的欠發達國家移植而不是相反。當知識產權的某些制度或規則,超越發展中國家發展階段時,由於本土社會內在需求不足和制度消化能力欠缺,就會影響法律移植的有效性。

(3)現代知識產權法律構造的文化缺失。知識產權法律進入中國只有壹百來年的時間,進入社會大眾生活只是近壹、二十年的事情。筆者認為,知識產權法律構建的成就雖舉世矚目的(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席鮑格胥博士語)。但是,知識產權文化的形成,這壹過程並不是壹蹴而就的。知識產權的制度創新與變革,需要相應的法律文化改造與重構,即以新的法律認知取向、法律情感取向、法律評價取向,作為現代法制的文化底蘊。[44]現代知識產權文化的形成,意味著外來文化的轉化以及對本土文化的改造。“崇尚創新精神、尊重知識產權”,作為法律移植及本土化基本理念,其既有“以人為本、私權神聖”的西方文明的先進思想,也包含有“利益均衡、和諧***贏”的本土傳統的合理內核。從中國知識產權文化建設的現狀來看,外來的法律賴以依存的精神基礎,未能隨之移植而本土化;同時,本土的文化精神也未能加以改造而現代化,這些即是知識產權法律構造中的文化缺失。

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與養成,是知識產權法治秩序構建的重要內容。從世界範圍看,為尋求法律廣泛認同,推動各國制度實踐,國際社會提出了建立壹種“明達”的知識產權文化的構想。2003年5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2004-2005年計劃與預算草案》中提出,要把創建知識產權文化作為WIPO工作的壹項重點計劃。總幹事在《WIPO計劃活動中的中期計劃——WIPO構想與戰略方向》中進壹步指出:從現在起到2009年間,創建知識產權文化的基本思路是促進和鼓勵每個國家發展壹種適合其需要的知識產權文化,包括各有側重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最適宜的國家知識產權制度,並在全國範圍內提高對知識產權作為促進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強有力手段的認識。[45]就中國而言,為了培育和發展現代知識產權理念,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國家知識產權局專門發文強調知識產權宣傳工作,並將2007年定為“知識產權文化年”。 2008年6月中國政府公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將“培育知識產權文化”列為知識產權戰略的五大重點之壹。

現代知識產權的文化構建,需要壹般社會條件的綜合作用,從而形成法律文化再造的運動能量和運動方向。[46]上述社會條件,既有內在動力,也有外生變量。首先是知識經濟市場的原動力。基於市場經濟的內生力量,必然產生與知識產品商品化、市場化、產業化相適應的知識產權文化。其次是政策制度環境的保障力。政策制度環境的營造,對於良好的法律文化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日本在近代對德國式民法的選擇,在現代對美國式憲法的引入,無壹不是憑借政治權威,包括相關政策制度的推引,以改造原有法律文化,從而極大地提高日本法律文化的承載力。[47]最後是文化宣傳教育的引導力。在全社會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培養公眾的知識產權權利觀念和規則意識,是知識產權文化建設的重要目標。在我國,通過學校創建知識產權教育模式,以培養青少年的創新能力、創新思維和變革意識;通過加強知識產權知識宣傳,普及和提高全民尤其是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和能力,顯得特別重要。總之,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與養成,是我國30年知識產權法制建設的薄弱環節,理應成為現階段乃至今後相當時期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壹個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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