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公室(離退休幹部)。
負責協調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文秘、信息、督查、保密、會議、檔案、財務、信訪、後勤和安全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動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2)政策法規司。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私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構建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城鎮集體經濟的政策支持體系;組織和參與起草促進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
(3)發展規劃辦公室。
擬訂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點和項目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批項目,並監督檢查項目實施情況;編制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指導省內小企業的創辦;推進創業輔導基地建設,構建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孵化)體系;組織和指導創業輔導機構為創業者提供創業服務。
(4)運行監控室。
監測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運行情況,起草經濟運行分析報告,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問題。
(5)科技創新部。
指導和推動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科技進步和信息化建設,構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信息服務體系,協調中小企業信息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指導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質量管理、品牌創建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6)融資服務部。
指導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融資工作,提出促進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使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引導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和擔保服務,推動金融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合作,協調有關部門為中小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
(7)創業指導辦公室。
推進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和孵化基地建設,構建創業輔導和孵化體系,組織指導創業輔導機構為創業者提供創業服務,引導全省中小企業創辦。
(8)維權辦。
指導和協調全省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制度,推進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制度建設,協調受理中小企業舉報和投訴,提供相關法律和政策咨詢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配合有關部門減輕企業負擔。
(9)經濟協作室。
指導和推動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市集體經濟的區域經濟合作和對外開放,制定並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發展規劃,促進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合作,指導和推動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市集體經濟與外國企業的合資合作和產品出口,構建經貿合作服務體系,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職業衛生工作。
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信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