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3.碩士研究生須於2022年7月31日前,博士研究生須於2022年12月31日前,獲得相應學歷、學位;
4.博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40周歲,碩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35周歲,計算時間截至2021年12月31日;
5.海外留學歸國人員應聘須經教育部認定同等學歷、學位;
6.屬在職人員應聘的,應出具有用人管理權限的部門或單位同意應聘的證明。定向、委培畢業生應聘,須征得定向、委培單位同意;
7.根據教育部辦公廳等5部門關於進壹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教研廳函[2019]1號)文件精神及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要求,自2017年起,由國家統壹下達招生計劃,考試招生執行相同政策和標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與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8.根據於貫徹落實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兩個同等對待”政策的通知(國衛辦科教發[2021]18號)文件精神:“經住培合格的本科學歷臨床醫師,按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同等對待”。其中住培合格證書中的培訓專業應當與招聘崗位的專業或類別要求相壹。
壹、“人才引領型企業”
1.圍繞“十優”產業,從引進培育省級以上重點人才工程人才、引進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人才較多的企業中,每年評選10家左右“人才引領型企業”。
2.每家企業給予10萬元人才專項經費獎勵和2個市級人才工程配額,用於自主培養引進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並優先推薦企業申報省級以上人才工程項目。
3對全職引進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人才達到壹定數量的企業,可直接授予“人才引領型企業”稱號。“人才引領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授予“伯樂企業家”稱號。
4.開展“優秀企業家”和“年度新舊動能轉換標兵企業”選樹工作,連同“伯樂企業家”,壹並納入“沂蒙惠才卡”服務範圍,在推選“兩代表壹委員”、評先樹優時優先考慮。
5.積極探索“企業人才子女入學配額制”,對市委、市政府表彰或表揚的企業,視情給予壹定人才子女入學配額,市內統籌安置。
二、企業自主評定人才
對企業引進的年薪80萬元或年繳納個人所得稅10萬元以上的職業經理人、技術負責人等,納入“沂蒙惠才卡”服務範圍,並壹次性給予企業最高20萬元薪資補助。
三、沂蒙領軍人才工程
1.每年評選30名左右沂蒙創新領軍人才、經營管理領軍人才、技能領軍人才,對入選的人才(團隊)給予最高50萬元綜合補助。
2.深入實施“創業沂蒙·***贏未來”高層次人才創業大賽,公開遴選優秀創業人才和優質創業項目,對優勝項目和企業,符合條件的,按程序納入沂蒙創業領軍人才項目支持,給予50萬元創業扶持資金,同時提供創業孵化、融資擔保、知識產權質押等服務。
3.對沂蒙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直接納入“沂蒙惠才卡”服務範圍,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重點人才工程項目。
四、海內外優秀人才引進
1.引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海內外頂尖人才團隊。對在臨沂市入選的國家級、省級人才工程領軍人才,根據科研和團隊建設需要,給予最高500萬元經費支持。
2.新來臨沂創新創業的國家級、省級重點人才工程領軍人才,經企業申請,直接納入“沂蒙惠才卡”服務範圍。
3.支持國內企業赴海外設立研發機構、離岸創新基地,支持外籍專家領銜或參與全市重大科技人才項目。對來臨沂工作的高端外國專家擇優資助,符合條件的推薦申報中國政府友誼獎、齊魯友誼獎,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資助,並納入“沂蒙惠才卡”服務範圍。
五、青年人才引進
1.推行大學生津貼“無形認證”機制,擇業期內博士畢業生、碩士畢業生和全日制“雙壹流”本科畢業生在臨沂創辦企業或到企業、其他“兩新”組織就業,符合條件的分別給予每人每月人才津貼3000元、2000元、1000元,補貼期3年。
2.對擇業期內新到臨沂“兩新”組織就業或創辦企業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生,符合條件的給予每人每月人才津貼1000元,補貼期2年。
3.實施人才安居工程,分期分批推進產權型人才住房和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在中心城區集中建設籌集4600套租賃型人才公寓,供符合條件的人才租住,5年內對租金進行優惠或減免。
4.實行購房補貼政策,對新到臨沂“兩新”組織就業或創辦企業的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首次購房,符合條件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壹次性購房補貼,所需資金由受益財政按比例承擔。
5.推進青年見習基地建設,三年內見習基地規模達到150個,每年參與見習青年不少於2000名。
六、社會力量引進人才
1.鼓勵各級各部門設立的在外招才引智工作站及臨沂籍在外人才積極發揮第三方作用,實行“以才引才”,符合獎勵條件予以優先申報。
2.對認定為國家級和省級、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壹次性獎勵。
3對新引進國內外知名獵頭機構的園區,經評審認定,按照每家20萬元的標準給予壹次性獎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