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和視聽作品是知識產權的客體,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作了特別規定。奧迪的廣告文案內容由北大滿哥於2018中秋節在朋友圈發布,並於去年和前年再次以短視頻形式發布。北大滿哥是廣告文案所涉及內容的創作者,享有廣告文案的著作權。
二、什麽是奧迪廣告文案抄襲?
奧迪在未經北大曼哥授權的情況下拍攝並宣傳北大曼哥創作的文案的行為,侵犯了北大曼哥的著作權,屬於著作權侵權行為。《民法典》第壹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此次事件可能涉及的具體權利類型包括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拍攝權、改編權等。
3.奧迪、廣告公司、文案誰來負責?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1.北大滿哥作為著作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奧迪作為廣告的主體,是侵權責任的主體,北大滿哥可以起訴奧迪承擔侵權責任;
2.因為創意機構是廣告的主體,如果實際實施了侵權,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如果奧迪與廣告公司的合同中約定了侵犯著作權條款,奧迪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要求廣告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在著作權案件中,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債權人可以單獨主張權利,也可以共同主張權利。
4.劉德華是否有侵權責任?可以主張什麽權利?
1.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依據該規定要求廣告代言人和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消費者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是虛假廣告,但仍予以推薦或者證明的,應當與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
該事件屬於著作權侵權法律關系,北大滿哥因著作權侵權主張維權,而非奧迪車消費者受損時的侵權責任。因此,本案中,劉德華不適用《廣告法》關於廣告代言人與廣告主連帶責任的規定。
2.取得原作者許可的義務人不是劉德華。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表演,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可見,劉德華根據與奧迪公司的合同閱讀或表演作品,奧迪公司和廣告創意機構負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法定義務。
3.劉德華享有表演者的短視頻廣告權。《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獨立的權利。因此,劉德華先生對視頻廣告擁有獨立的權利,可以授權奧迪、廣告公司、出版商等使用廣告中涉及的劉德華先生的表演者的權利。
4.此外,如果劉德華先生因該事件遭受名譽損失或其他損失,可以根據其與奧迪公司的合同要求奧迪公司賠償損失。
5.廣告創意服務團隊是否承擔責任?
網絡資料顯示,廣告發布後,廣告文案的制作人從媒體上發布了廣告出自自己之手的信息,復制粘貼文案的廣告團隊有明顯的抄襲意圖。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因此,廣告公司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其廣告創意負責人追償。
6.廣告發布平臺是否承擔責任?
廣告發布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負有“通知-刪除”義務,即當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後,有義務及時刪除,否則壹旦認定侵權,將與用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7.曼哥是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實現利益最大化的?
如果曼哥起訴奧迪或者廣告創意公司要求賠償,如何主張賠償金額最大化?《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賠償損失的範圍和計算標準。司法實踐中,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損失賠償有以下幾種確定方式:
1,債權人的實際損失。北大曼哥因廣告文案抄襲造成的損失到底有多大,很難確定。即使沒有這壹事件,北大滿哥發布的文字和視頻仍在網絡中,難以確定實際損失。
2、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作為侵權人,奧迪的違法所得也難以估算,因此很難以該事件中奧迪的違法所得來衡量賠償金額;將廣告創意公司取得的廣告制作費用作為損失賠償的數額是合理可行的。不難推斷,事件中的廣告公司在奧迪廣告制作上應該賺得盆滿缽滿。
3.版稅。根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第五條,原創作品的報酬計算標準為每千字80-300元;詩歌每十行計1000字,不足十行的作品計十行。
4.由法庭決定。如果按照前三項仍難以計算,法院將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賠償500萬元以上至500元。
上述標準是訴訟過程中索賠金額的計算方法,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方式之壹;如果奧迪和廣告創意公司能取得北大曼哥的事後授權,並就提成達成壹致,就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