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者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定了配偶壹方的財產範圍。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夫妻壹方的財產:(1)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4)壹方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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