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全市市場的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國家和省市場監督管理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政府規範性文件,制定相關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質量、食品安全、藥品安全、標準化和知識產權強市戰略,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信用建設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登記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 * *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 * *共享相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全市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進統壹市場監管的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本市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查處價格違法收費、不正當競爭、非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和專利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組織推動競爭政策的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指導企業應對國外反壟斷訴訟。指導全市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組織查處無證生產經營及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市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五)負責全市宏觀質量管理。制定並實施全市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協調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建設和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督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六)負責全市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承擔市政產品質量安全的風險監測、監督和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制度。負責纖維質量監督。
(七)負責全市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保標準的執行情況。
(八)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落實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推進和完善食品安全地方黨政同責和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統壹發布和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衡水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機制,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參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組織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核查處置、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組織和指導重大活動,確保食品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壹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達成的壟斷協議未實施的,可以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