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為C公司是被B公司所模仿,因此,C公司的在先權利(著作權)受到侵犯;
2 即使不考慮1,由於在申請日前B公司的外觀設計已經被公開(B模仿C,說明C公開在先),屬於現有技術,不符合專利法要求的新穎性要件和創造性要件。因此可對其提專利無效申請。
3 在B公司專利無效的前提下,A公司的模仿不構成侵權。(其實,如果A公司的模仿只有壹處相似,而不構成與其產品的極其相似,只要是具有明顯區別,就是二個不同的技術方案,也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如下 :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