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勞動法,體現了保護勞動者權利、明確勞資雙方義務的本質,從調整和規範的內容上體現了維護勞動者權利和義務的本質。
我國勞動人民實現* * *資本主義的夙願是什麽?
隋代的大運河是如何體現我國勞動人民的智慧的?大運河的本意是楊迪皇帝用它來鞏固自己的統治,方便南北消息靈通,交通便利,可以經常遊走於南北之間,監視各地的百姓和官員。人是用來做苦力的。但客觀上促進了商業和文化的發展。至於挖運河的智慧,不要那麽牽強這只是壹條擴大的運河。
大運河是我們勞動人民的成果嗎?當然,以京杭大運河為例,那是楊迪時期,朝廷動員百萬民夫,使用當時技術含量最高的工具和能工巧匠開鑿大運河。它代表了當時社會的科技成果,是古代勞動人民的果實。
51勞動節是勞動人民的節日嗎?這是全世界勞動人民的節日。
勞動法的作用是什麽?論勞動法的作用
勞動法又稱勞動法律,是指法律體系中的勞動法律部門,即調整勞動關系和其他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以來,通過深入宣傳和組織實施,勞動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得到了很好的實施。《勞動法》全面規定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制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的勞動標準和行為準則,建立和落實了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監察等重要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法的實施對促進生產力、改革開放、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安定團結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礎。
壹、關於生產力的勞動法關於生產力的勞動法關於生產力的勞動法促進促進作用促進作用促進作用促進作用促進作用促進作用促進作用促進作用促進作用促進作用促進作用促進作用促進作用促進作用 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 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角色作為壹種能力,生產力對應著壹定的實體或載體,但其主體或實體不僅僅是簡單的勞動者、勞動資本和勞動對象,也不是上述三者的簡單組合,而是由具有壹定生產關系的人組成的社會機構。 在這個機構的主體中,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是作為生產力要素的勞動力、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的組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規則是生產力實施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法對生產力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勞動法保護勞動力市場分配機制,使勞動力在社會範圍內的配置趨於有效率,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生產力水平。
(2)勞動法保護勞動力的不斷擴大和再生產,促進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從而為生產力制度的實行和發展提供勞動力資源條件。
(3)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物質利益和政治權利,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從而充分發揮勞動者在生產力體系中的積極作用。
(4)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要求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使勞動者在生產力制度的實施中發揮正常作用。
(5)勞動法要求合理組織勞動過程,鞏固勞動紀律,為提高生產力系統的執行效率創造組織條件。
勞動法對市場經濟的作用勞動法對市場經濟的作用根據傳統經濟理論,經濟增長取決於三個基本因素:資本、自然資源和勞動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主要采取物質導向的經濟增長模式,註重資本和自然資源的投入,以外延擴張的方式實現了經濟的快速增長。這在過去的幾十年裏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中國與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差距正在逐步縮小,經濟總量居世界第三。但該模型將勞動者報酬視為純粹的勞動力成本支出,忽略了勞動力發展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因此勞動力成本壹直處於壓縮狀態。作為具有戰略意義的調整,經濟轉型升級必須依靠宏觀經濟政策。只有通過行政幹預、財稅和貨幣政策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才能糾正市場行為長期以來的不合理。這是世界上每壹個經濟轉型成功的國家都采用的方法。因此,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要求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這對中國經濟發展的方向有著明確的指導意義。《勞動合同法》正是沿著這個方向推出了實質性的法律措施,通過調整市場主體中最重要的矛盾——勞動關系,影響經濟實現方式,有效解決我國人力資本投資不足的問題。首先,勞動合同法明確了保護勞動者的價值取向,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關系雙方不平等的經濟地位決定了立法必須給予勞動者優先保護。《勞動合同法》明確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具體內容上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其次,《勞動合同法》擴大了法律的適用範圍,將除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勞動者納入同壹就業體系,建立了統壹的勞動力市場。同時,在進壹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規範的基礎上,對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兩種用工形式進行了專門規範,使不同用工形式下的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第三,《勞動合同法》進壹步明確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為確保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用人單位得到有效執行,保護守法企業的積極性,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有效改善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法外執行”的尷尬局面。因此,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將從法律層面督促企業完善對勞動者的保護機制,倒逼企業加大人力資本投資,有效改善我國勞動報酬、勞動者素質、勞動生產率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
第三,勞動法對人權的保護
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保護,其人權也應得到尊重。正是當今社會對人權的追求,引領人類社會從野蠻走向文明,從專制走向民主,從人治走向法治。在這個歷史過程中,人權意識、人權理論、人權制度和人權的實現都得到了不斷的發展和完善。今天,承認人權、尊重人權、保障人權已經成為國際法和世界各國國內法的壹項基本準則,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壹個根本目標。壹般來說,人權是人根據其自然屬性和社會本質,為實現其“尊嚴和價值”(《聯合國憲章》)而應享有的權利。其中,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人權的保護是通過勞動法的立法和實施來實現的。《勞動法》充分體現了保護勞動者人權的宗旨,為中國人權保護體系的發展和完善做出了貢獻。在我國勞動法和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中,涉及勞動關系領域勞動者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大多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政治權利和自由、集體人權等。
具體體現如下:
(1)個人人格權。這裏指的是勞動者不可分割的權利,不僅包括人類在這個世界上的生存權,還包括人類活在面子上的權利。
(2)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3)集體人權。這是我國社會主義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和社會組織結構的特點決定的。集體人權是個人人權社會化的必然反映,是追求和實現人權的重要形式。在我國體制改革、社會轉型、產業結構調整的歷史條件下,廣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已經成為明顯弱勢的個人和群體。因此,通過集體人權維護勞動者或特殊勞動群體的勞動權益成為我國勞動法人權保護制度的重要內容。
勞動法對社會穩定的作用勞動法對社會穩定的作用勞動法對社會穩定的作用勞動法對社會穩定的作用勞動合同法明確了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利於減少勞動爭議,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內容。通過規範雙方行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不僅明確保護勞動者,也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比如,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為了讓用人單位充分行使經營自主權,《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通過規範勞動關系雙方的行為,實現了“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最終目標,為社會穩定做出了貢獻。
結合中國勞動立法實踐,解釋中國勞動法的起源?(“勞動法”在這個題目中是廣義的勞動法)勞動法的來源主要包括:
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勞動法的立法依據。憲法中作為勞動法基礎的原則和規定,如關於所有權的規定、關於民事主體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等,既是勞動法的立法基礎,也是調整勞動法關系的法律規範。
2.勞動法1994 7月5日經金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並於6月1995+10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勞動法這壹法律部門中的基本法,是勞動法最主要、最基本的體現。
3.其他法律還有晉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專門規範勞動關系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晉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規定了許多關於企業職工、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權利義務的內容。
4.行政法規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了《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
5.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6.規章包括國務院的部門行政規章和地方行政規章。部門行政規章是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部門權限內制定的規範性勞動文件,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勞動行政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文件。
7.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如何正確適用勞動法律和規範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三十三條和金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法的司法解釋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解釋,對晉國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是晉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法規的解釋也是勞動法淵源的組成部分。
8.中國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 * *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公約,必須經成員國批準,才能在成員國實施,具有法律效力。中國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中國批準的所有國際勞工公約在中國都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中國勞動法的組成部分,因此也是中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之壹。比如1987年9月,中國批準了1983《職業康復和就業(殘疾人)公約》(即1983年6月20日國際勞工組織第69屆會議通過的《159號公約》)。
如何呵護勞動人民的成分:鋼花飛濺,機床轟鳴,高樓無原貌,工人們,妳們用那堅實的臂膀拖起了我們的生命。妳用紮實的工作給我們帶來了便利。
當妳坐在汽車裏享受個人行動力的時候,當妳坐在公交車裏享受大眾福利的時候,當妳坐在長途輪船裏享受瀟灑旅程的時候,當妳飛上藍天讓世界變小的時候,妳才能知道勞動的美好。
當妳走進餐廳、商店、繁華的商圈,妳知道服務是辛苦的,妳站了壹天的腿還是那樣站著嗎?
當妳進入學校,妳可以看到知識的閃光,妳可以聽到書與人的交流,妳可以聞到老師的汗水,知識的勞動變得更大。
當妳把壹切都融入社會,妳身邊的壹切都是普通勞動給予的。
生活如此美好,人類如此進步,壹切都來自於我們的努力和平凡的工作,是如此的無聲無息。
勞動創造歷史,勞動創造未來。在新的五壹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讓我們贊美最美的勞動。
春風和春雨拂過原野,壹層長長的綠色被喚醒了。
五月,在這個春暖花開的季節,是雷聲大雨點小的日子,南飛的大雁跋山涉水回家;正是杏花開滿山野的燦爛季節“她在灌木叢中笑”;是冬小麥農揮汗鋤耕的好時節。
蛙鳴蟲鳴,魚躍鳥散,初春的曠野壹片喧囂。翺翔的風箏在藍天的懷抱中,地上的人們在舒展肌肉,保存體力。不知不覺中,春天正邁著輕盈的腳步悄悄地向我們走來——在春意盎然的五月。
五月是孩子們的天堂。扔掉沈重的棉衣和帽子,跑到田野裏去玩,用柳笛唱壹首春天的歌。五月是年輕人的日子,春潮湧動的季節,牽著兒子的手,陪著兒子散步,在春天采摘玫瑰,裝點愛的天空;五月是老年人的節日,伴著春光鳥語漫步,在剛剛解凍的湖中垂釣...五月是所有人的節日,是全世界勞動人民的節日。
水壹樣流走的,是日子,記憶被時間的流逝越來越斑駁。人們沒有忘記這壹幕,“五壹國際勞動節”成為對他們英雄壯舉的特殊紀念。
勞動人民是世界上最偉大的人民。他們創造了世界,創造了人類,創造了我們今天的幸福生活。是勞動造就了今天的巍峨建築;是勞動建造了現代信息高速公路;是勞動把廣袤的大地變成了小村莊;是勞動把大片荒地變成了大片良田。
勞動是神奇的,勞動是偉大的。勞動者用勤勞的雙手和智慧,編織了這個多彩的世界,創造了人類文明。讓我們在這個特殊的日子裏,向全世界的勞動者致敬!
在充滿真情的五月,握著妳因勞動而結滿繭子的手,送上我真摯的祝福,聽著妳勞動的贊歌。“亭外古道旁,草青天藍”是壹種生活;“倚欄桿雨歇”是壹種生活;中流擊水,浪會止飛舟,這是壹種生活。“默默無聞,無私奉獻”也是壹種人生。各種生活和勞動就像咖啡裏的方糖,讓我們的生活變得有趣;勞動就像路邊的風景,把我們的生活裝扮得鮮艷多彩。
可能,真相可能。在樓外的高樓裏,在樓外的亭子裏,讓我們手拉手,肩並肩,滿懷豪情,唱壹曲《不歸之河》,把全世界勞動者的祝福送給遠方和明天。讓我們為明天歡呼,為五月歌唱,為工人們擊掌!
壹首同情勞動人民的古詩。
如何理解勞動法是壹部傾向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文書?謝謝大家!傾斜保護原則是為了彌補平等原則的不足,試圖改變勞動關系事實上的不平等,實現法律的公平價值。
1,擴大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2、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裁員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補充規定》優先保留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3、加大對勞動者試用期利益的保護。
4.不簽合同就要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鼓勵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增加休息休假等必要條款。
增加了“工作地點”壹詞,因為在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的住所地不同,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需要明確。
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在法定標準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了勞動者的具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
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條款,對工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進行了規定。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寫入勞動合同,不得隱瞞和欺騙。
7.除了特殊情況,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除兩種特殊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兩種特殊情況: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首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擔責任的條件不同,即適用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的條件不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即使是合法行為,不必承擔違約責任,但仍需向勞動者支付壹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對於勞動者來說,只有在違法或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時,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即采用“過錯原則”,勞動者只需要承擔與造成的損失相當的補償性賠償,而用人單位在違法或違約時往往需要額外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即懲罰性賠償。它傾向於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保護勞動者。
其次,處罰條款的適用受到禁止或限制。國外大多通過立法明確禁止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我國勞動法中沒有違約金的規定,實踐中有大量的違約金,但壹些地方法規也開始對違約金進行限制。
第三,限制勞動者承擔的責任金額。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是勞動者維持與家庭成員生活的基本保障。勞動合同解除後要求勞動者支付高額違約金或賠償金,是極其不公平的。因此,國家限制勞動者承擔經濟責任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