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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知識產權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三個特征

1、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

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

另壹方面,知識產權是壹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

2、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壹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壹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壹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壹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壹的保護期限。

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權益

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

(壹)人身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二)財產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壹種權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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