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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壹流企業的銷售標準

“壹流企業賣標準,二流企業賣產品,三流企業賣苦力”指出了做標準的收獲:(1)標準本身就是壹種規則。標準是壹種工業和經濟秩序。通過建立標準,標準的主人在標準的使用者和標準系統內的不同參與者之間建立了規則和秩序。(2)標準是命令,它決定了權力分配和利益分配的工具。權力和利益的分配涉及到標準的主人和不同的參與者。標準可以塑造主人的“建築師特權”。師傅既是運動員,又是行業的裁判。控制壹個標準可以利用“架構特權”獲得巨大的市場利益:由於更大的網絡效應,產品需求增加,消費者願意支付;授權使用標準的收益;引領和把握技術的發展方向。(3)標準建立了用戶安裝基礎和知識產權基礎。標準是壹條“路徑”。壹旦控制了標準,就相對容易維持這種控制,從而影響產業序列的發展。分支來自主幹,發展中國家往往很難在現有主幹上嫁接自己的分支(標準)。在知識產權的環境中,標準就像“蓋樓”。壹樓不是自己的,所以二樓很難建。如果第二層不是自己的,建第三層就更難了。以此類推,價格越高,蓋樓的處境就越艱難。“壹流企業賣標準,二流企業賣產品,三流企業賣苦力”規避了制定標準的成本:(1)自己做技術的公司面臨很大的風險。投資不得申請專利;專利不壹定能進標準,標準不壹定能推廣,推廣不壹定能賺錢。做技術的公司壹定要能面對風險和不確定性。成功的技術和標準制定者要經歷很多困難,正是因為成功不易,制定標準的門檻比較高。(2)標準可能是競爭性商品,必須接受市場的拷問。無論妳做什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生存都不容易。標準往往需要與標準競爭,這就限制了標準擁有者的權利範圍和選擇空間。壹種遊戲,其中標準主人與競爭者爭奪追隨者,追隨者具有優先談判的優勢。(3)標準必須與合作夥伴競爭。標準主人和標準跟隨者在競爭。他們在蛋糕越做越大的同時,面臨著蛋糕劃分的問題。賣產品和苦力的企業可能在標準合作的基礎上開發自己的技術,成為標準支配者甚至支配者的競爭對手。(4)標準必須與潛在的競爭者競爭。標準壟斷帶來的高額利潤往往會吸引競爭性標準的出現。壟斷導致競爭,競爭導致壟斷特權的解除。重視標準化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標準中包含的專利權是標準產權的焦點。標準中的專利權屬於不同的專利權人,而不屬於標準制定機構。標準專利權的外部授權模式有三種:壟斷與歧視性許可、公平合理非歧視性許可和自由非歧視性許可。壟斷許可會遇到壹些挑戰:(1)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越來越難以控制所有的專利和相應的升級技術;隨著變化,專利控制者必須調整授權策略,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產業環境。(2)隨著人們對專利和標準的重視,技術復雜性增加,產業越來越難以被單壹或少數廠商所控制。(3)人們可能傾向於選擇其他非主流、非壟斷的技術和標準,壟斷廠商可能感受到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第二,許多標準制定組織要求專利權人在制定、頒布或批準標準時采用公平合理非歧視許可(Fr and)或公平合理非歧視許可(RAND)。非歧視條款只是壹個政策框架。標準制定組織要求所有參與者承諾按照合理的、非歧視性的許可條款,將技術許可給自己必要的專利。這種授權方式可以解除用戶對知識產權的疑慮,有利於標準的推廣。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要求自己制定的所有標準都符合合理的、非歧視性的許可政策,以推動協會制定的標準推向國際標準或事實上的國際標準。但是,合理性並沒有統壹的衡量標準,甚至沒有壹個初步的指導原則。有人認為專利持有人在標準競爭下可以得到的條款是合理的非歧視許可條款,但誰能模擬競爭下的條款呢?標準制定組織不管理知識產權許可,實踐中合理的非歧視條款主要取決於不同的談判條件和標準競爭。美國的壹些公司對蘋果公司的壹項包含私人專利的法律標準的許可費存在爭議,並通過遊說美國監管機構成功說服蘋果公司降低專利費率。同時,如果不同授權廠商與專利持有人或專利持有人團體簽訂的協議受保密協議保護,不能公開,且不知道對方的合同條款,能否做到“非歧視”也是壹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非歧視”只能通過產品的價格差異、廠商之間的成本估算、不同廠商的知識產權許可成本是否存在差異來判斷是否歧視。當然,標準開發組織提供的壹些許可合同都是標準合同,許可費率是提前公開的。在這種情況下,接受許可的制造商將有壹個最高許可費,即使歧視並不離譜。MEPG-2和兩個DVD標準都提前公開了許可條款。合理的非歧視許可也遇到壹些挑戰:(1)越來越多的標準涉及超過65,438+0,000個必要專利,這些專利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廠商手中。標準制定組織提出的合理非歧視許可限制了專利技術所有者擁有的壟斷權。專利持有人群體中的制造商願意根據合理的、非歧視性的許可條款進行許可,降低他們提取專利費的能力可能會變得非常困難。(2)隨著專利申請的復雜化,專利的爭議越來越大,專利是否真的必要和有效越來越不確定。根據研究,30%~80%的專利在有效性和必要性方面面臨巨大挑戰。(3)不同層次的法定標準制定組織或有影響力的非營利組織需要與事實標準組織競爭,其知識產權政策(RAND)需要與其他授權方式競爭。第三種:自由授權。開源組織提倡免費許可。互聯網標準越來越傾向於采用免費許可的方式,如IETF和W3C。免費許可正變得越來越流行,尤其是在許可成本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免費許可條款完全消解了“公平、合理”和“非歧視”的操作性爭論,也被稱為“免費-合理非歧視許可(RF-RAND)”。免費許可也面臨壹些挑戰:(1)許多免費許可的技術與其他技術相結合。這是否意味著相關技術也必須免費許可?開源可以集成到非開源技術中嗎?是否有可能將非自由許可的技術整合到自由許可的技術中?(二)最初的免費許可協議後來被要求支付許可費;最初免費許可的升級版技術需要支付許可費;最初免費許可的技術需要支付相當大的費用來提供相應的補充技術、產品或服務。(3)很多壟斷核心部件的廠商免費許可其外設接口或相關產品。這是針對競爭對手的搭售行為嗎?這是違反競爭法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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