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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專利審查標準壹致性 壹致性評價 專利懸崖

摘 要:在專利審查實踐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專利審查標準不壹致的問題,本文圍繞專利審查標準不壹致的原因以及專利審查標準壹致的內涵進行了論述,並對促進專利審查標準壹致的方式提出了完善的建議,特別是對如何建立規範的專利案例指導制度給出了具體建議。

關鍵詞:專利 審查標準 壹致性

成文法天然具有滯後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也不例外。現代社會發展迅速,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專利申請復雜多變,因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不可能全面涵蓋各種具體的專利申請。專利審查標準是指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用於衡量專利申請是否能夠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中的審查標準性規定及其他具體標準的集合,即針對專利申請所選用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中的有關審查標準性規定以及對這些規定的理解和解釋性的具體衡量標準。

壹、對專利審查標準壹致的認識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用來調整申請人與社會公眾間的關系,但專利申請紛繁復雜,不斷變化,要使相對固定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明確、詳盡地規範所有專利申請顯然是不可能的。此外,人的認知能力具有壹定的局限性,在制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的時候不可能預知所有情況,或者對所有的關系都規定得周密、詳盡,也不可能對所有的專利申請都作出無誤的調整,因而在客觀上不得不留有壹些余地。最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在頒布之後,由於審查員還具有壹定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不壹定能夠保證審查員都做出同樣的審查結論。此外,在操作層面上,由於專利審查工作所涉及的各個審查領域存在巨大差別,不同審查領域的審查部門在統壹審查標準中也存在壹定困難,如電學領域和化學領域。上述因素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專利審查標準的不壹致,而專利審查標準不壹致的危害主要表現在:1、可能導致審查員對專利法作出的解釋和專利審查結果遠離專利法的精神和目的;2、可能造成不同審查員對同壹類事實作出不同的審查結論,出現"同案而異審"現象。

二、審查標準壹致的內涵

根據專利審查的實踐過程,審查標準壹致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事實認定、理由論述和證據采用趨於壹致。以下對上述三個方面進行論述。

事實是審查員從申請文件和/或對比文件等證據中篩選出的與結論即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相關的事實,事實應當是依據申請文件、對比文件等證據和或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常識提出的與理由相關的事實,主要包括申請文件相關的事實認定,如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以及對比文件相關的事實認定等。

理由論述是指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為得出審查結論而給出的用於衡量專利申請能否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審查指南中的審查標準性規定及其他具體標準的論述過程。理由論述的壹致性主要包括法條適用和具體論述過程保持壹致,如: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某條規定及相關論述趨於壹致,或在存在法條競合時,不同審查員選擇適用法條時保持壹致等。

證據采用壹致,主要涉及審查員的檢索水平、經驗認知以及所屬技術領域的專業水平趨於壹致。

三、對實現審查標準壹致的建議

首先,建立壹支高素質的審查員隊伍是審查標準壹致得以實現的前提條件。專利審查要正確行使,關鍵取決於審查員,即審查員的法律素養、專業素質、道德理念、責任感以及使命感。盡量避免由於審查員工作能力、認識能力、知識水平沖突等因素導致的審查標準不壹致;增強審查員的公仆意識,增強行政能力,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其次,建立規範的專利指導性案例制度。專利指導性案例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具有以下功能:第壹,針對性。專利法適用中出現的問題,都是針對具體專利申請提出來的問題,而專利法通常不是基於解決專利個案制定的,而是基於專利申請的普遍性問題制定的。相較而言,專利指導性案例都是針對典型個案作出的,因此其具有更強的針對性。第二,及時性。專利法是對既往專利審查等的總結,因此難免具有滯後性,對於今後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的專利申請中出現的某些問題可能會難以適用。而專利指導性案例都是直接針對個案做出的,及時反映了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因此能夠對現實中新的專利申請作出及時應對。第三,更有利於規範審查員的自由裁量權。在專利指導性案例公布之後,在相同或相似情形下,審查員就必須按照專利指導性案例進行審查,更進壹步規範了審查員的自由裁量權。

四、如何建立專利案例指導制度

首先,應確保專利指導性案例是精心篩選的,將優秀的審查經驗傳授給其他專利審查員學習和參考,有助於提高專利審查的可預期性,保持專利審查標準的壹致性。選取專利指導性案例遵循以下三個原則,壹是典型性,二是正確性,三是嚴格性。首先,典型性既表現在專利申請中的事實具有典型的特點,也表現在其針對專利法律適用的疑難性、新型性等問題所提出了合理的解決方案。其次,專利指導性案例應該是專利審查結論正確的案件,正確性包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兩方面。在專利指導性案例發布後,並不是永遠具有拘束力,經過壹段時期,可能與新的立法或者社會的變化不適應,就需要發布新的專利指導性案例來替代。最後,其發布應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充分討論通過,通過程序應當嚴格,且應具有統壹的格式、體例和編號,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等權威媒體上統壹進行發布。

其次,建立專利案例指導制度的關鍵,在於明確專利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專利指導性案例是壹種類似專利審查過程中審查標準的參照物。但是,在建立專利案例指導制度時應明確,專利指導性案例並不取決於專利審查員的自由選擇,而是壹種"應當參照"的標準。具體來說,第壹,專利指導性案例具有權威性。"應當"的含義包含了強制性的要求。即所有的專利審查員在遇到類似案件時,都應當參照專利指導性案例來進行審查。第二,"參照"指在沒有充分且正當的理由時,專利審查員對於同類案件應當參照專利指導性案例做出審查結論。

最後,專利指導性案例的運用關鍵在對"同案或者類似案件"的判斷。因為專利申請相似性程度越高,越有利於適用專利指導性案例。專利申請類似性應當具有如下特點: 第壹,事實類似。考慮在審專利申請和專利指導性案例中的關鍵事實是否具有類似性。在考慮的時候,應當註重比較兩者之間的區別,這種區別將會對爭議焦點的專利法律適用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第二,案件所爭議的法律問題具有相似性。例如,是否屬於專利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客體範疇。凡是具備了上述特點的專利申請都可以認為與專利指導性案例之間存在類似性。由此可以看出,類似性的判斷就是邏輯上類推方法的運用。因此專利審查員必須謹慎對待類推方法,深入分析專利指導性案例與在審專利申請的相似之處與差異之處,認真選擇比較,使類比推理的過程具有合理性,這樣才能得出科學的結論。

作者簡介:唐楹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電學發明審查部審查員,碩士;劉昶,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通信發明審查部審查員,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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