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英國是知識產權制度的最早制定者,它是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發源地,也是歐洲工業革命的策源地。現代美國是知識產權政策的有效運作者,美國早期的知識產權政策,深刻地貫徹了實用主義的商業激勵機制:對內,保護私人知識財產,以暫時的壟斷授權換取科技與文化的發展;對外,以知識產權為政策工具維護國家利益,采取了明顯的本國保護主義的做法。從國內市場來說,知識產權是文化創新、科技創新主體進行市場競爭的法律手段。
在知識產權制度下,勇先創景認為,壹個旅遊景區的獨特性和個性,並由此而附生的競爭力、經濟價值,全都被創造出來,並提升其源源不斷的吸引力和黏性。也正因如此,IP代表著個性和稀缺性,它體現著商品的核心價值,能夠化解同質化的價格戰。因此,IP就是景區形象認知物,可以是內容、產品、氛圍、文化、故事,也可以是任何用來吸引遊客的元素。同時,IP可以連接壹切,如圖形、文字、視頻、遊戲等;IP是市場化的產物,是旅遊景區的人格化賦予,是凸顯自己產品與其他競爭對手差異性的特征,是自己與眾不同的地方,通過IP可以在繁雜的市場迅速找到並定位景區,乃至於傳播景區。
IP的關鍵點在於“專有權利”,核心在於智力的創造性勞動;因此,旅遊產品的IP智造,是先有“智力”,其次有“創造”,再有“成果”,然後獲取帶“專有權利”的旅遊產品,最後以此產品為賣點,收獲價值。理論運用到實踐,並學以致用,就是:運用智力整合、挖掘本土原始的旅遊資源,策劃、尋找、凝合品類,創新、聚焦出個性的旅遊IP產品,用種種系統的建構活化出氛圍、場景、玩法,來滿足消費者日益提升的旅遊需求,引爆旅遊目的地,延伸旅遊產業鏈,創造和獲取市場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