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是甲級、乙級、丙級。a證是本科學歷(任何專業,黨校本科學歷除外)並通過國家線;b證是法律大專學歷報名並通過國家線;C證是法律院校報名和經過照顧地區(貧困縣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線。
律師資格證書是申請律師執業和從事律師職業的資格證書。通過全國統壹考試或者考核取得。從1986開始,到2002年結束。2002年後,該證書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代。申請司法資格的人員必須具有大學本科學歷,並向所在司法局提出申請。每年7月報名,9月第三個周六周日考試。
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可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持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者,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者,方可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律師性質:
就律師資格而言,包括:壹是具有壹定的法律知識,根據現行《律師法》的規定,具有“高等學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法律知識;二是經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
三是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證書;第四,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因此,律師是指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的性質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是專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上述四個基本特征中,前壹個或壹兩個是其他法律工作者所具備的,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檢察工作者(檢察官);後兩項是律師獨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