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1、絕大多數案件當中,都可以在原告的訴訟請求裏看到這樣的表述:“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這體現了當事人的訴求:讓對方承擔訴訟費。但是,這樣的訴訟請求並不壹定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章中,對於訴訟費用的負擔主體,作出了比較詳細、具體的規定,總體的原則就是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
2、有原則的時候,壹般都會有例外。比如,有些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可以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離婚案件),協商不成後再由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關於訴訟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嚴謹的答案不是“由對方承擔”,也不是“由敗訴方承擔”,而是“壹般是由敗訴方承擔,但有例外情況”
3、關於律師費的負擔主體,我國現行法律中,並沒有壹部統壹適用於所有案件的、類似於《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法律、法規。
三、律師費和訴訟費是什麽
(壹)律師費是指律師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務應當收取的報酬。
(二)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