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極個別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故意打包票,承諾壹定勝訴,或者不切實際地提高當事人對勝訴的期望值,趁機騙取當事人的律師(法律)服務費用。
司法局和律師協會有明文規定,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案件要對當事人進行書面的風險告知,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承諾必然勝訴,或者必然會出現某種裁、判決結果。
二、極個別律師(律師事務所)、極個別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人員)故意誇大規模和能力,欺詐當事人。
有個別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就只有二、三個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卻對外宣傳有民商事訴訟部、刑事辯護部、法律顧問部、知識產權部、金融事務部、房地產事務部、證券事務部等十幾個部門。
三、極個別的律師(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默認助理、實習律師、營銷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律師身份行騙或者辦案,或者為他們行騙或者辦案提供方便。
冒充律師的主要有以下幾種人,壹是律師事務所的助理、實習律師、營銷人員。二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是收費後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公民代理人。
擴展資料被律師騙了處理方法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五十四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