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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助理和實習律師的區別

近來,部分公民在依法不具備民事案件代理資格的情形下,仍假借各種名義代理案件,賺取非法代理費用的情形正逐漸增多。這種做法壹方面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也嚴重擾亂了訴訟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

區別在於,律師助理不壹定是實習律師,實習律師壹般都還是律師助理。

實習律師就是通過了司法考試,在律所度過1年實習期的準律師,這些實習律師們壹般在律所做律師的助理。而沒有實習律師證也可以做律師助理,只不過帶妳的律師還是會更喜歡妳趕緊考出司法考試,這樣才能幫他做更多的事兒。

總而言之,實習律師是準律師,而律師助理只是崗位名稱,二者範疇不同。

實習律師以及未執業的律師助理參加訴訟問題

法律服務領域中,所謂“實習律師”、“律師助理”的人隨處可見。顯然,對於法律知識缺乏的當事人而言,很容易將這些人與律師混同。進而,當事人甚至授權其代理案件。對此,不少基層法院也基於各種主客觀原因,都允許“實習律師”、“律師助理”陪同執業律師參加庭審,甚至發表庭審意見。我們認為,允許實習律師、律師助理代理案件,參加庭審,於法不合:

第壹,“律師”與“實習律師”“律師助理”的區別。2012年《律師法》第二條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該條反向解釋則為,如果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則不是律師。而根據該法第五條可知,申請律師執業的條件之壹,是“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可見,在實習滿壹年之前,所謂的“實習律師”應稱之為:實習人員。至於未執業的律師助理則可分為通過司法考試和沒有通過司法考試兩種。在前種情形,則多為正在實習期的實習人員。在後種情形,則所謂的“律師助理”根本不具備擔任律師的前提條件。

第二,“實習律師”“律師助理”能否代理案件,參加庭審。根據2010年《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壹)獨自承辦律師業務;(二)以律師名義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四)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六)其他依法應以律師名義從事的活動。第二十四條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報告當地的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並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壹)私自以律師名義從事本規則第二十三條所列違規行為的。

舉重以明輕,既然通過了司法考試的人員,在實習未滿壹年時,都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那麽沒有通過司法考試的律師助理,則更是不能以律師名義代理案件,參加訴訟。這也與《律師法》第十三條“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的要求壹致。

另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聯絡工作辦公室關於對《請求準予實習律師協助辦理立案手續的報告》的答復意見中也再次強調,實習律師作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正在實習階段的人員,不能以律師名義進行訴訟活動。但是,實習律師受委托代理律師指派,並持有關手續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遞交立案材料等是可以的。這種做法與郵寄起訴狀立案沒有本質區別,與實習律師是否代理案件無直接關系。

最後,2015年9月《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律師可以根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帶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僅能從事相關輔助工作,不得發表辯護、代理意見。

第三,律師協會出臺文件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合格標準中並未明確要求實習人員的出庭材料。根據《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可知,實習人員考核合格的標準是(壹)完成集中培訓項目並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二)完成實務訓練項目並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鑒定合格;(三)通過綜合素質測評被評定為具備律師執業基本素質;(四)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沒有發生違反本規則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由上,律師協會出臺的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合格標準中,並無出庭要求。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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