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節省零花錢,小麗打算在某購物網站的跳蚤市場選購幾本自己心儀已久的二手書。可是正當小麗打算為已經加入購物車的二手書付款時,賣家卻發來消息說要再加5%的費用,理由是:小麗購買二手書,仍然要向作者交納知識產權費用。
在購買二手書的時候,買方還需要向作者交納知識產權費用嗎?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印件的權利。
有關發行的壹個重要原則是“發行權壹次用盡”,其含義是,在經過作者合法授權後將印刷出版的書籍提供給公眾,此後,作者就不能控制這本書的再次流轉和出售了。以合法方式獲得書籍的人,也就是正版書籍的購買者,可以不經作者許可再次把這本書賣出去或者送給別人。
正是因為“發行權壹次用盡”的存在,書店可以從批發商那裏購買正版圖書並賣給顧客,個人也可以把自己用過的正版書籍在跳蚤市場作為二手商品出售,而不需要獲得作者的授權。
既然將自己合法擁有的正版書籍出售並不需要作者的授權,那麽小麗這次購物活動中的賣家就不需要再向作者支付費用了,也就沒有了任何理由要求小麗在買書時向作者支付知識產權費用。
買方購買正版二手書時,不需要再向作者交納知識產權費用,因為對於這本正版書而言,其著作權人的發行權已經在它第壹次被購買時“用盡”了。
總結:當然,我們壹定要註意,所謂“發行權壹次用盡”只適用於合法取得版權的書籍。對於盜版圖書,因為其本身沒有得到作者的授權,導致作者的辛勤勞動沒有得到回報,所以不存在發行權的行使和“用盡”。每壹本書的寫作,都是作者智慧的結晶和辛勤耕耘的成果,我們壹定要購買正版圖書,對作者的付出進行回報,這樣他們才會為社會創造更多的知識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