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按“非法經營罪”處理,只要個人銷售盜版光碟的金額達5萬元,或查獲盜版光碟500張以上,就能定罪量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處15年有期徒刑。按照“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處理,只有非法所得達10萬元以上,才能構成犯罪,最高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相比較,按“非法經營罪”處理更有利於打擊盜版,也只有加大對盜版光碟銷售的刑事打擊力度,才能從根本上更有效地規範音像銷售市場。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賣盜版書”違法所得巨大的,按“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處罰,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其中第四項就是“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盜版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