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盜版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由新的制造商制作完全相同的復制品,並將復制的作品和出版物重新發行的行為。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這種行為被定義為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會受到所在國的懲罰。根據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傳播他人作品總數在500件(部)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實際被擊打五萬次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版侵權違法成本高,為了經濟利益把自己送進監獄得不償失。相關行為人應停止違法犯罪行為,避免造成嚴重後果。消費者不應貪圖蠅頭小利,而應積極支持正品。這不僅能壓縮侵權人的獲利空間,也能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秩序,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發現侵犯著作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隊等有關部門反映。著作權人又稱“著作權主體”,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著作權人可以分為原始著作權人和繼承著作權人。原著作權人,是指創作作品的公民和依法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繼有權是指通過繼承、受讓、贈與以及法律允許的其他形式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無害化銷毀侵權復制品和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播放、復制或者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規避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規避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提供規避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技術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變更廣播電視上的作品、布圖設計、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權利管理信息,明知或者應知廣播電視上的作品、布圖設計、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變更,仍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銷售署名他人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