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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簽合同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壹、註意交易房屋的權屬情況

司法機關或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不得轉讓。

***有房屋(如夫妻***同***有)轉讓必須征得***有人的書面同意。

二、註意審查房屋價款、其他費用及傭金

房屋價款應該由買房者與出賣人進行協商,為防止不法中介故意擡高房價牟利,有必要充分了解交易房屋的出賣人的委托價,好在中介機構的組織下直接與出賣人進行協商。

還要明確交易稅費的承擔,有些房屋有附屬設施的,也應該明確價款。

而對中介傭金應該明確委托價格、服務內容、傭金數額,並有必要對交易失敗後傭金的退還做出約定。

三、必須對付款方式進行明確、具體的約定

付款方式壹般分為雙方自行交易或中介機構代收、代付,委托中介機構代收、代付能夠適當降低風險。

目前,房款壹般分三筆支付,除定金外,還有首付款和尾款,每筆款項的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都應該明確、具體。

四、註意對交房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包括交房時間、交房條件、相關費用的支付等。

買賣合同中應該明確約定交房時間,交房條件及水、電、煤氣、物業管理費、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的負擔。

五、註意確定違約責任條款和救濟方式

確定違約責任條款有利於防止違約行為的產生,維護守約方的權益,合同應該對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訂金或賠償金的計算與給付、免責情景、擔保方式進行明確的約定。

壹方違約後的救濟方式通包括:訴訟或仲裁,買賣雙方可以選擇適用。

如果雙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決糾紛,應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寫清明確的條款。

擴展資料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

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

1、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2、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3、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賣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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