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賣音樂U盤屬於侵犯到別人的知識產權,是犯法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壹千張(份)以上的;
二、根據立案追訴標準,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復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尚未銷售的侵權復制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若u盤裏面的音樂沒有授權,則賣音樂u盤屬於侵權行為。版權侵權的認定主要看其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音影作品。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壹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