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1979年貿易協定法》、《1984年貿易與關稅法》,尤其是《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修改而成。
“301 條款”是指《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1-1310節的內容,包含“ 壹般301條款”、“ 特別301條款”(關於 知識產權)、“ 超級301條款”(關於 貿易自由化)和具體配套 措施,以及“306條款 監督 制度”。在這個意義上, 美國“301 條款”又稱其為301條款 制度。 壹般301條款是 美國 貿易制裁 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 超級301條款”、“ 特別301條款”、配套 條款等是針對貿易具體領域做出的具體 規定,構成了 美國“301 條款” 法律 制度的主要內容和適用體系。具體說就是:“ 特別301條款”是針對 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 市場準入等方面的 規定;“ 超級301條款”是針對外國貿易障礙和擴大 美國 對外貿易的 規定;配套 措施主要是針對 電信貿易中市場障礙的“ 電信301 條款”及針對外國政府機構對外采購中的歧視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國政府采購辦法”,而且其範圍有逐漸擴大的趨勢。“ 壹般301條款”是其他“301條款”的基礎,其他“301條款”是“ 壹般301條款”的細化。即使沒有其他“301 條款”, 美國貿易代表壹樣可以適用“壹般301條款”的 規定解決貿易爭端。 美國狹義和 廣義的“301 條款”之間的關系是辯證統壹的,構成壹個完全的體現 美國 法律文化的價值體系,為美國的 利益發揮著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