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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守國際公約的國家和事跡

遵守國際條約、公約,是每壹個國家的責任

為了維護人類基本的生活秩序,保障人類最基本的道義和尊嚴,聯合國制定了很多公約、條約、議定書。國際公約、條約和國際慣例是國際法的淵源。

在壹些國家,國際條約的效力不僅優先於該國的國內法,甚至優先於該國憲法。比如荷蘭憲法規定,“法院無權判斷協定是否符合憲法”。根據歐盟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歐盟法與壹個成員國的國內法相抵觸,歐盟法的規定必須優先。對於歐盟國家來說,其國內憲法的地位和效力都次於歐盟法的規定。

在中國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條約與國內法的關系。但不少普通法律都規定,條約的適用性優先於國內法。如《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中國的外交聲明也明確說:在國際上對中國生效的條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壹般而言,壹個條約要在壹個國家生效,需要經過該國簽署、國內議會或相關機構批準等程序。但某些國際條約、公約,不待加入就具有約束力。例如反人類罪、戰鬥罪,無論妳是否加入或承認有關國際條約、公約,國際社會都可以追究妳的刑事義務。

簽署並遵守的國際條約、公約,是每壹個國家的責任。作為聯合國創始國之壹,中國理應帶頭簽署聯合國的公約、條約、議定書,並且予以認真的履行和落實。這是中國政府對中國國民和國際社會的莊嚴責任,不應該以任何理由推脫。

1,《國際法院規約》

《國際法院規約》是《聯合國憲章》的組成部分,壹切聯合國會員國都是規約的當然參加國。

根據該規約,國際法院有權管轄當事國提交的壹切案件,以及現行條約、規約所規定的壹切事件。國際法院的判決,對當事國有當然的法律拘束力。很顯然,此種情況下若稱引“內政”等理由是荒謬和可笑的。

2001年,南聯盟總統米洛舍維奇被逮捕並送交國際法庭接受審判;2010年7月22日,國際法院裁決科索沃獨立合法。

2,國際人權公約

該公約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等壹系列人權領域的公約、協議和議定書。目前中國已經加入了其中的25項,分別是:

<1>.《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7年簽署,2001年批準,同年生效。)

<2>.《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81年加入,1982年生效。)

<3>.《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83年批準,同年生效。)

<4>.《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1983年加入,同年生效。)

<5>.《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國際公約》(1987年簽署,1988年生效。)

<6>.《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1990年批準,同年生效。)

<7>.《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1980年加入,同年生效。)

<8>.《兒童權利公約》(1992年批準,同年生效。)

<9>.《〈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2002年批準,2003年生效。)

<10>.《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2002年批準,2003年生效。)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6年批準,1988年生效。)

<12>.《就業政策公約》(1997年批準,1998年生效。)

<13>.《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82年加入,1982年生效。)

<14>.《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1982年加入,同年生效。)

<15>.《(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1987年批準,1988年生效。)

<16>.《最低就業年齡公約》(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同時聲明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17>.《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同時聲明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18>.《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卷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2001年由常駐聯合國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中華人民***和國政府簽署)

<19>.《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壹批簽署的國家之壹,2008年生效)

<20>.《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批準,1957年生效。)

<21>.《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批準,1957年生效。)

<22>.《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批準,1957年生效。)

<23>.《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批準,1957年生效。)

<24>.《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的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壹議定書)(1983年加入,1984年生效。)

<25>.《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的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83年加入,1984年生效。)

中國加入的其它有關人權的公約,還有:

<1>.1921年《農業工人的集會結社權公約》(1984年承認,並生效)

<2>.1921年《工業企業中實行每周休息公約》(1984年承認,並生效)

<3>.1925年《本國工人與外國工人關於事故賠償的同等待遇公約》(1984年承認,並生效)

<4>.1928年《制定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1984年承認,同年生效)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在教育方面:“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壹律免費;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術和職業教育,應以壹切適當方法,普遍設立,並對壹切人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以壹切適當方法,對壹切人平等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在勞動保護方面:“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

《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規定:人人有不分種族、膚色或民族或人種,平等享有在該國境內自由遷徙及居住的權利;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主張及表達自由的權利。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規定:“任何特殊情況,不論為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蕩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壹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

中國雖然在1998年簽署了《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中國至今沒有批準其在國內生效。中國至今沒有簽署聯合國《取締教育歧視公約》、《反對教育歧視建議》。其實,《取締教育歧視公約》有著激動人心的規定:“使初級教育免費並成為義務性質;使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設立,並對壹切人開放”,“使高等教育根據個人成績,對壹切人平等開放”。

2010年12月23號,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正式生效,中國表示拒絕加入這壹公約。

3,海洋公約

<1>.1948年《國際海事組織公約》(1973年認可並生效)

<2>.1949年《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2年認可,1957年生效,保留第十條)

<3>.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1994年加入,1995年生效)

<4>.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1980年加入並生效)

<5>.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汙染海洋的公約》(1985年加入)

<6>.1973年《幹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汙染議定書》(1990年加入並生效)

<7>.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5年簽署,1980年核準)

<8>.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1980年簽署,1985年生效)

<9>.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簽署,1996年生效)

<10>.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1988年簽署,1992年生效,不接受第16條第壹款)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規定:任何人如非法並故意“毀壞船舶或對船舶或其貨物造成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損壞”,則構成犯罪。

2010年12月,日本外相前原誠司曾援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向中國聲明權利:“希望中國嚴格遵守被譽為‘海洋憲法’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國際秩序”,“很多國家是根據該條約來主張主權的”,“壹般來說,挑戰這些就是挑戰國際秩序” 。值得壹提的是,中國目前尚未加入《大陸架公約》。

4,《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並批準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制訂和執行或者堅持有效而協調的反腐敗政策,這些政策應當促進社會參與,並體現法治、妥善管理公***事務和公***財產、廉正、透明度和問責制的原則”。

根據《透明國際》對各國清廉指數的評分,中國2003年得分3.4,排全球第66位,2010年得分3.5,全球排名跌至第78位。

5,國際反恐公約

截止2010年,聯合國13項關於反恐的國際公約全部在中國獲得通過,但不接受其中的某些條款。這些公約分別是:

<1>.1963年《飛機公約》(1978年加入,1979年生效)

<2>.1970年《非法劫持公約》(1980年中國加入並生效)

<3>.1971年《民航公約》(1974年加入,同日生效)

<4>.1973年《外交代表公約》(1987年加入並生效,不接受第13條1款)

<5>.1979年《劫持人質公約》(1993年生效)

<6>.1980年《核材料公約》(1989年生效,聲明不受公約第十七條第二款)

<7>.1988年《機場議定書》(1988年批準)

<8>.1988年《海事公約》(1991年批準,聲明保留第十六條第壹款)

<9>.1988年《固定平臺議定書》(1991年批準)

<10>.1991年《關於在可塑炸藥中加添識別劑以便偵測的公約》(同年通過)

<11>.1997年《制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2001年批準)

<12>.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2006年批準)

<13>.2005年《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2010年批準)

目前,各成員國正在就第14項國際條約,即“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進行協商。

6,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公約

<1>.1970年《核不擴散條約》(1992加入,同時生效。)

<2>.1971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約》(1984年加入並生效)

<3>.1993年《化學武器公約》(1996年批準)

<4>.1996年《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1996年簽署,但尚未正式批準)

《核不擴散條約》規定:有核國家不得向任何無核國家直接或間接轉讓核武器或核爆炸裝置,不幫助無核國家制造核武器;無核國保證不研制、不接受和不謀求獲取核武器;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把和平核設施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際保障之下,並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根據規定,該條約有效期為25年,其間每5年舉行壹次會議,審議條約的執行情況。

1985年,朝鮮加入《核不擴散條約》。1992年5月到1993年2月,朝鮮接受了國際原子能機構6次不定期核檢查,但雙方對檢查的對象和結果意見不壹致。1993年2月,國際原子能機構決定對朝鮮核設施進行強制性“特別檢查”後,朝鮮以國家安全為由,宣布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2005年2月10日,朝鮮正式宣布擁有核武器。

7,環境公約

我國簽署的聯合國重要環境公約有:

<1>.1969年《國際幹預公海油汙事故公約》(1990年加入並生效)

<2>.1985年《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9年加入並生效)

<3>.1990年《經修正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91年加入,1992年生效)

<4>.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簽署,1993年批準)

<5>.1992年《氣候變化公約》(1992年簽署,1993年批準)

<6>.1994年《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1994年簽署,1997年批準)

<7>.1997年《京都議定書》(1998年簽署,2002年核準)

<8>.2001年《關於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1年簽署,2004年生效)

《聯合國防治沙漠化公約》規定:各國有責任“為人類當代和後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各締約方應當采取預防措施,預測、防止或盡量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原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當存在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的威脅時,不應當以科學上沒有完全的確定性為理由推遲采取這類措施”。

上個世紀末葉,著名有利專家黃萬裏曾經預言:“(長江三峽)造壩截斷沙流,使上遊洪水擡高,泛濫頻繁;下遊停止造地,灘塗侵蝕”,他甚至預言,“更多的水中漂遊著的懸沙也部分沈積下來,堵塞住重慶港,斷絕航道。洪水時擡高水位,壅及上遊合川江津壹帶,淹沒較兩縣更低窪之地,那裏人口數十萬,可能發生十倍於1983年7月底安康漢水之災,慘絕人倫”。近些年來,三峽、長江流域、南方氣候異常現象頻頻見諸報端。三峽工程防汛辦提供的氣象資料也顯示:“今年(編者按:指2005年,下同)4月份三峽壩區天氣復雜和劇烈變化程度為近50年同期所少見。請看《中國三峽工程報》的報道:‘今年4月三峽壩區氣候反常。氣溫並沒隨夏季的到來逐漸上升,反而呈下降趨勢。4月末平均氣溫不足12攝氏度,4月中旬周邊山區還出了較大範圍的降雪,月內有3次降溫過程,溫差升降劇烈、顛倒錯位的現象嚴重。另外,4月份全月降水量為236.5毫米,破壩區近10年降水量最高紀錄,破宜昌地區近118年同期降水量最高紀錄’”。據今年相關新聞報道:洞庭湖、鄱陽湖已經因為幹旱變身為萬畝大草原。

8,《國際衛生條例》

《國際衛生條例》於1969年制定,旨在控制傳染病在全球蔓延,目前該條例由世界衛生組織管理。該條例要求遵守協議的國家: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嚴重傳播疾病的爆發,如霍亂、黃熱病和鼠疫等。2007年6月15日,世界衛生組織對條例進行了修訂,通報範圍已經擴大至任何新發現的傳染病及輻射、化學引發的事件。目前條例***擁有193個成員國。中國於1979年6月1日起承認該條例。2007年5月14日,中國政府發表聲明說,將於6月15日正式生效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適用於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在內的中國全境。

2003年,中國爆發大規模SARS疫情,並向全球蔓延。4月3日,中國衛生部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時任衛生部部長表示:疫情已經得到有效控制,在中國、北京工作、旅遊是安全的,並稱北京當時SARS病例只有12例,死亡3例。他還笑著說,戴不戴口罩都是安全的。壹般認為,此番言論誤導了國內外民眾和政府。北京解放軍301醫院有壹位叫退休醫生蔣彥永,他得到了SARS的壹些內部數據,知道疫情遠比部長大人說的嚴重。遂向外媒通報SARS疫情,中國SARS疫情終於大白天下,掀起了全國範圍內的“抗擊非典運動”。

9,教育、文化、科學事業公約

<1>.1886年《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2年加入並生效,聲明享有附件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權利)

<2>.1945年《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組織法》(1946年簽署)

<3>.1954年《關於發生武裝沖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及其《議定書》(1999年批準)

<4>.1967年《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和其它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1984年加入)

<5>.1967年《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80年加入,並生效)

<6>.1971年《世界版權公約》(1992年加入,聲明享有五條之三、四的權利)

<7>.1971年《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公約》(1993年加入)

<8>.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5年批準,次年生效)

<9>.1972年《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1988年加入,隨即生效)

<10>.1989年《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90.5.1 簽署)

<11>.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2004年加入)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規定:“任何壹成員國公民的作者,其作品無論是否發表,應受到保護”。

《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應當保護具有其他締約國公民身份的唱片制作者,防止未經唱片制作者允許而制作復制品和防止此類復制品的進口,只要任何此類制作或進口的目的是為了公開發行;以及防止公開發行此類復制品。”。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各國有責任保護其境內的自然和文化遺產,並使其遺傳後代。為此目的,該國應該“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國資源,必要時利用所能獲得的國際援助和合作”。所謂文化遺產指的是:文物、建築群、遺址。

10,其他公約

<1>.1907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93年承認,同年生效)

<2>.1956年《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1984年認可並生效)

<3>.1976年《東南亞友好條約》(003年十屆人大常委會議決定加入,2003.10.8簽署並生效)

<4>.1982年《亞太發展中心章程》(1983.2.18 生效)

<5>.1986年《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1986簽署,1987年核準,不接受第11條第2款)

<6>.1986年《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1986年簽署,1987年核準,不接受第10條2款、第13條2款)

《東南亞友好條約》規定:“和平解決分歧或爭端”,“反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規定:各國應該“互相進行合作並與國際原子能機構進行合作,以便在發生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時迅速提供援助,以盡量減少其後果並保護生命、財產和環境免受放射性釋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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