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美國有效的國際協定包括以下:
The ?Berne ?Convention(《伯爾尼公約》,由WIPO管理),美國於1988年11月16日加入,1989年3月1日公約對美國生效[1];
The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世界版權公約》(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UNESCO管理),美國於1971年7月24日簽署,1972年9月18日批準 ,1974年7月10日 生效[2];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由世界貿易組織WTO管理),美國於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該協定[3];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美國於1999年9月14日批準了該條約,2002年3月6日該條約對美國生效[4]。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屬於《伯爾尼公約》所稱的特別協議,涉及數字環境中對作品和及其作者權利的保護。除了《伯爾尼公約》承認的權利之外,作品和作者還被授予某些經濟權利。條約還涉及受版權保護的兩個客體:(i)?計算機程序,無論其表達方式或表達形式如何;和 (ii)?數據或其他資料的匯編(“數據庫”)。
參考資料:
[1]ty_id=2506C
[3]http://www.wipo.int/wipolex/zh/other_treaties/parties.jsp?treaty_id=231&group_id=22
[4]http://www.wipo.int/treaties/zh/ShowResults.jsp?lang=zh&treaty_id=16
更多的關於這些國際公約(條約、協定)的信息,可以參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網站資料http://www.wipo.int/treaties/z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