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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隊關稅貿易壁壘高低的觀點

簡析美國貿易壁壘報告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於4月初發表了每年壹次的《國別貿易評估報告》。報告評估了58個貿易夥伴存在的貿易與投資壁壘,列出了美國工業品、服務和農產品出口所遇到的壁壘問題和不公平貿易行為。報告總結了布什政府在削減外國貿易壁壘方面的努力,並特別提及在自由貿易談判以及知識產權保護和動植物檢疫等美方重點關心問題所取得的進展。這次報告突出強調了全球為降低或取消這些壁壘所作的努力和美國對自由貿易談判所產生的影響。

報告涉及中國的部分包括進口政策、貿易經營權、關稅減讓、海關估價、原產地規則、邊境貿易、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以及非關稅壁壘措施中的檢驗檢疫、技術標準、出口補貼,還有知識產權保護、服務貿易等所有與中國入世承諾相關的諸多內容。報告對中國入世後的工作給予充分的肯定,但有些方面還存在嚴重問題,現將部分內容摘譯如下:

根據美方統計,2003年美國與中國的貿易逆差為1240億美元,比2002年的1031億美元增加了20.3%。其中,美國對中國的貨物出口增加28.4%,是美國貨物出口增長最快的市場之壹。2003年美國從中國的進口較上年上升21.7%,達到了1524億美元。過去三年,美國對中

國出口的增長率為76%,高於美國從中國進口增長率24個百分點。

報告認為,中美貿易在農業,知識產權(IPR)和服務等三個領域存在的問題較多。農業是美國與中國之間尤具爭議的問題之壹。雖然有關美國農產品的市場準入問題並不僅限於中國,但在中國成為WTO成員後的頭兩年,在農業的許多方面還是遇到了非常嚴重的問題,尤其是關於中國對轉基因農產品的限制,對大額農產品實行的關稅配額管理制度,以及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的應用和檢驗要求等。中國在知識產權法規制定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仍缺乏有效地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制執行制度。服務領域引起關註的主要原因是透明度問題。雖然中國在這方面已經取得了顯著的進步,但中國的決策與管理程序大部分仍然是不透明的。盡管壹些部門和機關逐步擴大公眾就法規草案表達建議的機會,並逐步提供適當的WTO咨詢機制,但所有這些都常常因其不確定性和缺少統壹性而倍受幹擾。

壹、農業

l.進口替代

在中國入世議定書中,中方承諾不會根據是否對國內供應商構成競爭而對進口或投資設限,或強加其他要求。在此之前,中國已於2000年和2001年進行了法律修改,取消了有關外國投資的當地含量要求。但實際上中國仍然“鼓勵”投資者延續過去的做法。如從2001年以來,中國對國產的化肥實行了增值稅(VAT)的減免政策,而這壹政策並不適用來自美國廠商同類產品進口。美國行業代表認為中國是在積極鼓勵消費國產化肥,而對進口化肥則產生不公平待遇。

2.農產品關稅及增值稅

2004年1月1日,中國將其冷凍牛肉的關稅降到12%。冷凍馬鈴薯產品和葡萄的關稅降到13%,豬、牛下水及幹酪、柑橘的關稅降到12%,冷凍家禽、蘋果、梨、杏和阿月渾子的關稅降到10%。但中國對那些與美國國內敏感產業構成競爭的壹些產品仍保持高關稅。比如,葡萄幹的關稅就高達35%。

增值稅是中國重要的國家收入來源之壹,在實施中則存在不平衡現象。產品不同稅率從13%到17%不等。通常進口產品的稅收是在海關進行征收,比較透明和可靠。但至於增值稅,有時就會遇到外商交增值稅、而中國國內生產者不交的情況。其它減輕農民稅收負擔的免稅計劃,也使美國農業商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

3.關稅配額

作為入世承諾的壹部分,中國計劃為小麥、玉米、稻米、棉花、羊毛、糖、植物油和化肥等農產品的進口建立壹個大的且不斷增加的TRQ制度,其大部分配額內關稅為1%至9%。每年都有壹部分關稅配額分配給非國有貿易實體進行進口。在入世議定書中,中方還為TRQ的管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提高透明度、對那些有興趣從事進口業務的最終用戶實行未用配額的再分配等。

但是,中國入世以來,在執行TRQ制度方面卻壹直存在問題。壹是沒有提高必要的透明度,二是配額分配時增加了壹些新的負擔。美國政府對2002年那些最影響美國產業的TRQ商品的執行率非常低表示擔心。如小麥、玉米、和棉花的配額執行率分別只有7%、0.1%和22%。

2003年,關稅配額產品缺乏透明度、TRQ的再分配、較小的分配額度及取得許可證過程中的負擔等問題依然存在。

中國的檢查檢疫機構(AQSIQ),2002年頒布措施,要求壹些農產品在進入中國之前,進口商要取得進口檢驗許可或檢疫許可,像家畜、家禽、谷物、油籽、植物種子、園藝品、皮革與皮毛之類的。美國出口商壹直擔心AQSIQ利用規定的程序來控制這些產品進口的速度和數量,同時認為這些措施與中國市場準入和進口特許承諾相悖。

4.衛生和植物衛生檢疫措施

根據中美1999年4月簽署的美中農業合作協定(ACA),中國承諾取消美國谷物、柑橘、肉類和家禽進口的禁令,中國還同意承認美國的肉類認證體系。但中國在執行ACA時卻產生了許多問題。

(1)由於進口的未煮肉類和家禽中存在某些病原體,中國實行“零容忍”標準。美國四家處理廠被除名,而且已經有情況表明這幾家工廠不可能再次被列入名單。

(2)中國仍不予批準來自佛羅裏達州四縣郡柑橘的進口。

(3)中方檢疫官員要求對從太平洋西北部地區進口的小麥進行特殊處理,這實際上抑制了進口。

(4)植物檢疫壁壘繼續阻礙著美國其它幾種產品的進口,如有核果、多種蘋果、梨、新鮮馬鈴薯和含有壹定食品添加劑的加工食品。

(5)AQSIQ對進口海產品認證要求頒布了壹項新法令,這壹認證要求似乎超過了保護消費者健康所必需的要求,並對進口海產品產生了歧視。美國產業依然擔心已執行的認證要求。美國政府會繼續同中國當局進行技術討論,同時就AQSIQ頒布的壹個有關活水生物認證的類似的法令也將同中國當局進行技術討論。

(6)自從加WTO以來,中國已頒布了100多項新食品標準。雖然這些標準有些已按照WTO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協定規定,向WTO進行了通告,但還有很多沒進行通告,尤其是那些由衛生部頒發的標準。

5.出口補貼

美國農業出口商擔心,中國繼續對玉米出口給予補貼。2002年和2003年中國玉米出口超過了1200萬公噸,而2001年是600萬噸。並且玉米是以比中國國內價格低20%至30%的水平出口。結果美國玉米出口商喪失了在亞洲的市場份額,而中國的玉米出口量則創了最高紀錄。中國方面稱在2002年3月就停止使用補貼了,而是采用各種與WTO相壹致的措施支持出口的,比如運輸補貼和增值稅退稅。但是美方認為某些出口環節不是透明的,要判斷這些措施是否對出口價格有影響比較困難。

二、知識產權(IPR)保護

報告肯定了中國在知識產權法律建設、規則制定所取得的成果,在執行WTO的規則方面也是令人滿意的。特別是吳儀副總理擔任新成立的知識產權問題領導小組的領導,顯示出中國對解決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視。但報告依然認為中國在執行知識產權規則方面存在嚴重的問題。

由於現在規章和實施條例中存在漏洞,互聯網上侵權的現象在中國愈演愈烈。中國仍沒有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互聯網條約。這些條約於2002年已經實施,並得到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認可。美國認為中國需要加入WIPO條約,這對於美國和許多其他國家都很重要,因為中國已擁有世界第二大數量的互聯網用戶。

1.執行

中國政府積極努力全面修改IPR法規,並將把這些法規與中國入世承諾統壹起來。但是IPR的執行力度仍然嚴重不足。2003年,中國知識產權侵害事件繼續影響著眾多行業的產品、商標和技術,有電影業、音樂界、出版業、軟件業、醫藥界、化學藥品業、信息技術產業、消費品業、電子設備產業、汽車配件和工業品業等。根據中方的壹份報告中國假冒偽劣產品的市值達190-240億美元。美國報告顯示,由於執行力度不夠所造成的侵權比例超過90%。對註冊版權資料的盜版行為給美國造成的損失,估計每年超過18億美元。

中國有三種不同的機制執行知識產權法規。壹是行政主管部門;二是通過刑事起訴執行;三是對造成金錢損失的通過民事訴訟執行。由於中國政府各部門與各機構間缺乏協作、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和腐敗的存在、發起調查起訴的門檻較高、以及培訓缺乏和行政處罰不足的存在,使中國在知識產權執行力度方面,受到牽制。

2.行政執行

中國對於違反知識產權者采取行政措施。但是這些措施在阻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效果不明顯。

中央政府定期進行的反假冒偽劣和反盜版活動,查封沒收大量的侵權資料。但是,由於行政處理事件的罰金常常很低,假冒偽劣和盜版行為依然很猖獗。因為許多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罰金數額時,不將庫存貨物計入侵權產品的價值中。

3.刑事強制

根據TRIPS協議規定,如果出現商標假冒偽造或盜版行為,應用刑事程序和強制措施解決。但實際上,由於在量刑時缺乏透明度,目前的刑事強制對侵權人並沒產生威懾影響。因此,中國必須修改法規,使侵權案(尤其是那些商業化的假冒偽劣或盜版案和慣犯案)的起訴更容易些。

另壹重要問題是目前法律規定侵權刑事處罰的起點過高,壹般的侵權行為很難滿足。比如,對侵犯版權的人采取刑事措施,必須要有證據證明企業的銷售額達到20萬元人民幣(即24100美元),個人的要達到5萬人民幣(即6030美元)。這種銷售證明已被證實是很難行得通的,因為倉庫中還未出售的假冒偽劣或盜版產品並不計算在內,而且侵權者通常不會給收據或進行詳細的銷售記錄。在中國入世協議中,中國承諾其行政主管機關將與最高人民法院***同努力解決這些問題,但這項工作目前還沒完成。

在刑事強制領域,如果中國的法規也適用於故意制造、存儲、銷售和使用假冒偽劣及盜版產品,那中國的法規將會更有效。同樣,中國沒有把商業化的假冒偽劣或盜版產品的出口看作是壹項犯罪活動,這也是個問題。

中國也必須提高其法規中規定的刑事處罰。尤其是規定的監禁期太短,起不到阻止那些侵權人從事商業化假冒偽劣或盜版活動的作用。

美國企業抱怨說,中國的多數地區,警察或者不關心追查假冒偽劣或盜版案件,或者缺乏有效調查這類案件所必需的資源和培訓。另外,在有些情況下,壹項侵權行為是歸屬行政、民事還是刑事執行也並不清楚。而且,即使當IPR侵權事件送交刑事執行時,實際的IPR罪的起訴也常常需要相當多國家與地方機構的協調配合。但是由於不同機構間顯然不願或不能在壹起***同工作,所以仍存在協調合作問題。

4.民事執行

由於中國行政和刑事執行機制效率低,民事訴訟越來越多了。過去多數訴訟是由中國的知識產權持有者提出的,而最近更多的是外國人進行民事訴訟了。但是美國公司都抱怨,法庭上中國IPR法規的執行仍缺乏壹致性和公平性。絕大多數法官缺少必要的技術培訓,而且有關證據、專家證詞、機密信息保護的法庭規則還很含糊或無效的。另外,在專利權領域,壹個案子可能需要花4年至7年的時間才完成,其結果已經變得沒什麽意義了。

三、服務貿易壁壘

報告認為,中國服務行業是最受國家管制和保護的行業之壹。外國服務提供商的業務活動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但中國又是壹個有巨大的增長潛力的市場。在入世協議中,中國承諾取消各級政府的許多市場準入限制,大規模開放服務行業,尤其是開放那些對美國有重要影響的行業,比如銀行業、保險業、電信和專業服務業。入世前,中國許多行業的外國企業申請在華經營許可證方面,並不具有絕對的權利。只有當他們先收到來自中國相關管理當局的邀請時,他們才可以申請許可證。入世後,中國承諾改進許可程序,使之更透明、更有預見性。

然而在許多服務行業,雖然中國同意逐步取消限制,並將許可程序非政治化,但中國卻對企業的新設及建立分支機構實行非常高的資本要求,成為了市場準入的壹種障礙。許多外國企業反映,中國的規章很含糊,許多時候不能充分體現中國的承諾。另外,中國各部門通常不與外國企業就新提議的或修改的規章進行充分的商談,常常沒給出足夠的時間進行有意義的評論。

1.保險服務

在入世協議中,中國承諾逐步開放壽險和非壽險行業。加入WTO後不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CIRC)頒布了幾項新的保險條例,包括有關外國保險公司管理的指導條例等。這些條例實現了許多中國承諾,但也在三個重要領域產生了問題,如謹慎性要求、透明度和設分支機構的問題。

(1)中國保險公司的資本要求非常高,許多外國公司抱怨說,這成為了市場準入,或尋找合適合資夥伴的壹種障礙。如申請辦理國家許可證,則要有壹個主要辦事處和三個分辦事處才行,需要輸入的資本金則達5億元人民幣(即6000萬美元),壹個地方性許可證則包括壹個主要辦事處、兩個分辦事處,需要的資本輸入額為2億元人民幣(即2400萬美元)。壹家公司壹旦擁有了壹個國家許可證,如果再設另外的分支機構,就還再需要5000萬元人民幣(即600萬美元)的資本。CIRC承諾修改草案,但至今還沒有下文。

(2)外資保險商反映,中國保險業準入方面的有關規定仍然存有相當多的政治因素,且缺乏透明度。這給外國保險商在中國市場開展經營業務帶來了不確定性。在許可證發放過程中,透明度缺乏問題表現得尤為突出。外國企業抱怨,保險許可的要求過度地復雜。如多個分支機構和次級分支機構的擴展申請是同時遞交,還是只可以分階段性的遞交,規則非常不明確。

2.銀行和證券服務

2001年12月,中國政府頒布了修改後的規則,允許外國銀行只要滿足壹定的標準,就可以在中國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標準其中包括要有200億美元的總資產。根據新規則,雖然說與國內外任何顧客進行的外幣業務也是被自由許可的,但作為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之壹的中國銀行,仍繼續享有進行外匯交易的壟斷權。外國銀行分支機構也必須將其30%的營運資金設為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付息資產。外國銀行分支機構的流動資產(現金、當地銀行需求儲備和中國人民銀行儲備)必須持續高於消費者存款25%的比例。另外,消費者外幣存款與國內外幣貸款的比例不能超過70%(這已比先前規定的40%有了提高)。中國根據外國銀行分支機構的本地資本來計算審慎比例和限度,而不是根據該行的全球資本基數來計算。

中國仍然存在嚴格的限制,尤其是對於外國銀行對本幣業務參與的限制。外國銀行在銀行間市場籌集人民幣的權力限制,是由中國央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來計劃的。這壹限制使外國銀行提供人民幣貸款組合的能力受到約束,而進行這樣的組合是其在中國進行盈利業務所必需的。另外,雖然2003年12月中國降低了設立外國銀行分支機構的資本金要求,但其資本金要求仍然非常高,這就提高了外國銀行的當地籌資成本。

依照中國的入世協議,中國加入WTO後,外國證券公司可獲得成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權利。但是進行證券承銷的合資企業必須在入世後三年才可允許。中國加入WTO後不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頒布了新的規章,對成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由中外合資企業進行證券承銷業務進行了規定。但是中國依然將外國合夥者持股比例限制在33%,這將繼續限制外國企業。

3.批發銷售服務

中國承諾在其入世三年內(即到2004年12月11日),對於那些尋求提供批發、委托代理服務和相關服務(比如修理和維護服務)的外國企業,取消其面臨的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限制(受限產品除外)。同時,中國同意依照既定的時間表對這些業務逐步實現自由化。但是,中國的執行力度存在問題。外國經營者繼續受到有關貿易量、註冊資本金和前期經驗的限制。售後服務的許可,經營範圍改變的許可等也都不明確。另外,是否允許外商通過中國業務網點進行銷售活動也不清楚。

4.零售服務

1999年,中國政府擴大了零售行業的外國投資範圍。新規則鼓勵大型國際零售(比如高級百貨商店和倉儲式店鋪)進入中國。

中國加入WTO後,進壹步擴大了外國零售商以更多形式進入中國市場的能力。但某些大型零售業務仍面臨所有權的限制。

到目前為止,中國已授權合資企業可以提供零售業服務,但它仍極大的限制這些服務的提供。繁重的入門要求(有關最低批發總量、最低進出口額、最低資產、最低註冊資本和前期經驗)極大的減少了有資格提供零售服務權利的企業數量。另外,中國要求合資企業還要遵守城市商業發展計劃。目前中國也正在起草管理外國零售商某些活動的規章。這些要求有可能引發國民待遇問題方面的爭論。

5.快遞服務

2001年12月開始,國家郵政局(與MOFTEC和MII壹起)頒發了新的、限制性措施,對外國快遞公司(這些公司必須是有中國合作夥伴的合資企業)在中國入世前就享受到的市場準入權造成了損害。這些措施迫使那些中國入世前就已得到經營許可的外國快遞公司要縮減經營範圍。

2003年7月,中國實行的郵政服務法修訂草案,立即在美國公司內部產生出兩個問題。首先,這壹修訂草案使中國郵政擁有500克以下信件投遞業務的壟繼權,這將限制現存外國投資快遞公司的活動範圍,與中國對“已獲權利”所作的水平承諾相悖。其次,這次修訂草案並沒提出設立壹個獨立監管者的需要。2003年9、10和11月,中國實行了部分新修訂草案。雖然每次修訂草案中對中國郵政的壟繼權有不同的解釋,但最近壹次的修訂草案使中國郵政擁有了重量不超過500克信件郵遞的壟繼權。

6.運輸和物流服務

過去中國的運輸和物流行業受到嚴格管制,造成高成本、政府壟繼等問題。多家政府部門負責管理這壹行業:交通部、鐵道部、商務部(MOFCOM)、NDRC和中國國家航空管理局。權限重疊、多套批準要求,及不透明的規則阻礙了市場的進入。國內企業利用政府關系和投資壟斷了這壹行業。外國船運公司不可能在內地港口開設分支機構。

中國在加入WTO中承諾,廣泛地向外國服務提供商開放運輸和物流行業。2002年11月,中國頒布法令,允許公路交通公司可由外資持大股,允許外商持大股的合資企業進入包裝服務、存儲和倉儲,及運輸行業;中國適時頒發了法令,允許75%外商持股的合資企業進入這些領域。

2002年7月,中國商務部MOFTEC(MOFCOM)的前身)頒布了壹項《關於在實驗區建立外國投資物流公司的通知》。這壹通知允許外國投資物流公司(外國股權不超過50%,註冊資本500萬美元)在幾個指定城市進行開設。美國公司對這麽高的資本要求和外資股權50%的上限,已提出關註。並指出這可能與中國入世時對物流服務的承諾相沖突。

7.電信

中國在入世協議中,對電信服務領域做出了重要承諾。同意外國供應商通過與中國公司建立合資企業的方式 ,提供大範圍的服務,包括國內和國際的有線服務、移動語音和數據服務、增值服務,如電子郵件、語音郵件和即時信息與數據的修復,及傳呼服務。合資企業中外商允許的持股比例隨著時間的推移提高了,對於多數服務最高比例達到49%。另外所有的地域性限制也將在中國入世兩至六年內取消。中國加入WTO時,簽署了WTO基礎電信服務協議。其結果是中國有義務在壹入世就將MII(壹直就是中國電信的管理部門和中國電信公司的運營商)的管理和運營商的職能分開。自入世後,MII已將中國電信公司分拆開來,現在的中國電信公司與其他幾家電信運營商***同在市場上競爭。中國也有義務采用競爭的管理原則,比如成本計價原則和相互聯絡的權力原則。這些都是外商投資的合資企業在與國內運營商進行競爭時所必要的。

中國電信法的修訂草案正在進行中。但中國還沒有為電信行業設立壹個獨立的監管者。現有的監管者,即MII,由於它仍肩負著幫助發展中國IT業和電信制造業的職責,所以在結構上還不是壹個獨立實體。

中國利用監管權力使外國企業處於不利地位了。比如,MII提高了向中國撥打國際電話的電話費結算比例,這在損傷外國企業利益的情況下,人為地推高了中國電信運營商的收入。MII也多次在沒有通知和沒有透明度的情況下改變所應用的準則。如2003年2月21日,MII宣布重新劃分某些基礎和增值電信服務的通知(這壹通知是存在問題的),並指出該通知將於2003年4月1日生效。但沒提供該通知用以進行公眾評論的時間。

在開放增值服務市場方面,如互聯網服務和內容提供商方面,幾乎沒取得什麽進展。MII宣布2000年向語音、視頻和數據服務集中方向邁進。但由於中國認為信息內容是敏感領域,所以外國企業在互聯網服務業方面面臨著巨大的障礙。雖然越來越多的外國企業在中國註冊了“.com..cn”的網站,但這些網站仍然經常被封,這就阻礙了這些企業保持壹個穩定的互聯網存在的能力。有壹項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s)壹經要求,就必須向主管部門提供用戶註冊信息和交易記錄,但批準這壹行動所需要的環境和條件,要求中卻沒有明確的指導方針。這壹要求也產生了有關消費者隱私和防止數據錯用問題的關註。

對ISPs和互聯網內容提供商(ICPs)的外商股權投資比例的限制,反映出中國在WTO協議中對有關增值服務所作的時間表(壹入世,就可擁有30%的股份,入世後壹年允許擁有49%,入世後兩年可以擁有50%的股份)。但是ICPs仍必須得到MII的批準同意,而是否要取得當地電信管理部門的批準,則取決於他們在獲得外國資本、與外商合作、嘗試國內或海外股票上市之前的服務地理覆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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