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長的職責
聯合國秘書長既是外交官,也是發言人,還是公務員和首席執行官。作為聯合國理想的象征,秘書長支持全世界人民,特別是窮人和弱勢群體。根據《聯合國憲章》,秘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首長”。他履行行政首長的職責以及安全理事會、大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其他聯合國組織賦予的其他職責。《憲章》還規定,秘書長有權“將他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請安全理事會註意”。這些綱領性原則不僅明確規定了這壹職位的權力,還賦予其采取行動的極大自由。如果秘書長不關心會員國的利益,他就是無能的。然而,他必須維護聯合國的價值觀和道德權威,從和平的角度說話和行動,甚至經常冒犯上述會員國。秘書長將出席聯合國機構的會議,與世界各國領導人、政府官員和其他人員舉行會談,並在世界各地旅行,使會員國的人民能夠清楚地了解聯合國議程上許多值得國際關註的問題。秘書長每年都要做聯合國工作報告,對聯合國的工作進行評估,並指出今後的工作重點。聯合國秘書長也是行政協調委員會的主席。該委員會由聯合國各基金、方案和其他專門部門組成,每兩年開會壹次,就聯合國系統面臨的所有重要問題和管理事務尋求進壹步的協調與合作。聯合國秘書長最重要的作用之壹是充分發揮其“積極職能”,根據獨立、公正和誠信的原則,采取公共或私人措施,防止國際爭端的出現、加劇和蔓延。每位秘書長在任期內都會根據當時的時代形勢來確定自己的工作重點。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秘書長由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推薦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