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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民辦幼兒園的申請報告

設立民辦幼兒園的申請報告

Xxx教育局:

1.說明擬建幼兒園的必要功能和理由;確定哪些組織者或個人發起了該機構。

2.幼兒園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3、幼兒園設立的籌備情況(包括擬任幼兒園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啟動資金和活動的來源;章程草案等。).

4、建立幼兒園招生區域和對象。

5、建立幼兒園場地、設備、儀器、圖書資料、教學玩具等。(指校園面積XX平方米,設備儀器XX套,車輛XX輛,物品XX件,圖書資料XX冊,資料名稱等。).

6.擬辦幼兒園法人的責任(包括保證正確的辦園方向,堅持依法辦園,服從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承擔辦園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申請設立私立幼兒園須知

壹、事項分類:行政許可事項

二、事情的性質:自我管理

三。事項範圍:教育行政

四。招標對象:個人或社會組織(國家機構除外)

動詞 (verb的縮寫)事情的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3)《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

(四)《北京市幼兒園、托兒所辦學條件和標準(試行)》

六、投標條件

總體條件: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具體條件:

(1)組織者的資格

1.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是北京市行政區域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國家事業單位。

2.個人開辦民辦幼兒園,應當是具有北京市戶籍、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3.民辦幼兒園應當符合法人條件。

《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國家機構不得舉辦民辦幼兒園。

5.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獨立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幼兒園。聯合舉辦民辦幼兒園的,應當簽訂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金額、方式、各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㈡資產來源

1.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必須使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舉辦民辦幼兒園。《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資金,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資金。

2.國家鼓勵捐贈來經營這個公園。

3.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財產作為辦學的出資。國家撥款、向學生收取的費用、民辦幼兒園的貸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於民辦幼兒園舉辦者的出資。

4、設立民辦幼兒園必須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申請設立民辦幼兒園時,確定辦學投資額:核定生均年學費,確定計劃招生人數。兩者相乘的總額就是辦學必需的啟動資金。

5.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幼兒園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投資金額,並報負責國有資產監管的機構備案。

6.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幼兒園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回投資或者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和學生家長集資舉辦民辦幼兒園,不得公開集資舉辦民辦幼兒園。

(三)民辦幼兒園章程

民辦幼兒園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1.幼兒園名稱和地址:民辦幼兒園只能使用壹個名稱;民辦幼兒園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2.辦園目的、規模、層次和形式;

3.幼兒園資產的數額、來源和性質;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和議事規則;

5.幼兒園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為園長、董事長或園長。

6.投資者是否要求合理的回報;

7.幼兒園自行終止的原因;

8.修改章程的程序。

(四)教學場所和設施

根據性質和規模的不同,投標幼兒園必須具備相應的園所、場地、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硬件設施。

辦園及場地要求:有與辦園規模相適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穩定、集中的辦園及辦公用房。

民辦幼兒園教學場所和設施的具體標準參照《北京市幼兒園、托兒所條件和標準(試行)》執行。

租賃、借用園林,必須有合法的合同文件,租賃期限不少於六年。

在治安、消防、食品衛生等方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幼兒園決策機構

1.民辦幼兒園應當設立幼兒園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2.幼兒園理事會或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園長、教職工代表及其他人員組成。三分之壹以上的主任或理事應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幼兒園理事會或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主任委員。

決策機構應當確定壹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長、董事或者理事。

民辦幼兒園的決策機構應當任命壹名專職園長。

3.民辦幼兒園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幼兒園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4.民辦幼兒園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經1/3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

民辦幼兒園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1)董事任免;

(2)修改幼兒園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4)審查預算和決算;

(五)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六)幼兒園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六)董事

1,應配備壹名專職主任,工作條件是:

政治條件:政治素養和管理能力高,品德高尚。

身體狀況: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在園區正常工作。

任職資格:根據國家持有的幼兒園園長任職資格,園長必須具有五年以上從事教育教學或相關管理工作的經歷。

學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及以上。

2.署長負責幼稚園的教育、教學及行政,並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幼兒園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幼兒園規章制度;

(三)任免幼兒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5)負責幼兒園的日常管理;

(6)幼兒園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7)教學人員的條件

民辦幼兒園聘用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私立幼兒園獨立聘用教師和工作人員。民辦幼兒園聘用專職教師、工作人員等工作人員需要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聘用兼職教師、工作人員等工作人員的,需要簽訂聘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民辦幼兒園聘用的財務人員應當具有資格證書。

民辦幼兒園聘用外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需提交的材料(使用A4紙):

(壹)發起人申請設立時,應向崇文教育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

1,設立民辦幼兒園申請報告

2.主辦單位資質證明:

主辦單位為法人組織的,應提交法人證書及其復印件。

主辦單位為公民個人的,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聯合舉辦的提交各方的法人資格證明及其復印件,以及聯合辦學協議。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註明產權的有效文件。

4.捐贈園林財產必須提交經公證的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姓名、捐贈財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準備期為三年。備考期間不得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籌備期間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主辦方承擔。

(2)申請正式設立,發起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

1.籌建批準書(提交時附有籌建期)。

2.籌備情況報告(與籌備期壹並提交):報告應詳細說明籌備過程。

3、幼兒園章程(印刷版和電子版)、首屆幼兒園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及簡歷。

4、幼兒園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學管理、學籍管理、教師培訓、財務管理、安全管理、責任追究等制度)。

5.幼兒園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①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評估驗資報告;

(2)園林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花園租賃合同(花園免費使用的,提交房屋產權單位出具的花園免費使用證明;租用區教委系統的場所舉辦民辦幼兒園,須經區教委房管部門批準);

(四)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幼兒園的,還應當提交負責國有資產監管的機構出具的備案表,並將備案表作為驗資報告的附件。

6.校長資格證明(需1復印件):決策機構聘書、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或職稱證書。

7.教師和財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需原件,1復印件):聘用教師和財務人員名單、聘用合同、教師資格證、職稱證。

8.安全證書:

(1)建築施工、消防用電、食品衛生、空氣質量檢測、治安鑒定;

(2)出租、出借、無償提供園主與民辦幼兒園簽訂的《安全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3)安全保障;

(4)公共* * *安全、疫情控制應急處置預案。

此外,還應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書和申請許可登記表(7頁)。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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