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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功能

民法的功能是指民法作為壹個有機整體的功能或能力。本質上是社會生產方式自我力量的體現,具有內在性、必然性和確定性的特點。民法的功能是其功能的前提和基礎。民法的功能可以從多個角度進行分類,從作為社會規則本身的民事規範來看,可以分為證實性規則和構成性規則。相應地,民法的功能可以分為確認和協調兩種基本功能。民法的確認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將社會成員地位平等、人人同工同酬、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等道德原則確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並細化為各種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均衡分配;第二,大量的道德規範會轉化為民事法律規範。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民法中關於相鄰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無效民事行為、見義勇為行為、緊急避險等類似規範,都體現和維護著互諒互讓、團結互助、誠實信用等傳統美德。在以人身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的婚姻、家庭、繼承等法律中,從抽象的原則到具體的規定,道德內容隨處可見,甚至成為這些法律的重要淵源之壹。在民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由於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和主體價值的不同,人們可能會有不同的需求和感受。這就要求民法能夠通過合理的機制進行平衡,尋求大多數社會成員普遍認可的標準作為全體社會成員共同遵守的規則,同時兼顧對少數人利益的保護,並由此演繹出壹系列制度化的設計,這就是民法的協調功能所在。體現在立法上,特別是在社會轉型國家,由於相應的法律改革缺乏配套的法律規範,當原有的過時的民事權利義務結構已經被修改或廢止,而符合現實需要的民事規範尚未制定或不完備時, 大量符合市場經濟關系的道德原則和規則直接轉化為法律來組織人們按照以公平誠信為核心的市場規則從事民事活動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基於這兩種功能,民法對人的行為進行引導、評價、教育、預測和懲罰,使人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有壹個客觀、有效、穩定、理性的判斷,並在反復遵守法律規範的過程中不自覺地認同法律,被法律同化形成法律習慣;同時把國家和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和標準凝聚成固定的原則、規則和行為模式,從而把占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灌輸到人們的頭腦中,滲透或內化,並借助人們的行為廣泛傳播,最終形成符合時代經濟關系要求的道德氛圍。羅馬法(這裏主要指羅馬私法)作為自然法的最佳範例,也是民法的經典,對近代西方國家以商業文明為主要內容的道德風尚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當我們津津樂道當代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往往是信用社會、法治社會、文明社會時,卻不知道這是由於兩千年來以羅馬法為代表的大量充滿自由、正義、理性的法律。更是由於人們以法律為武器,與氏族貴族、征服者、教會勢力、封建君主、金融寡頭不屈不撓、接連不斷的鬥爭。正是這些生動而普遍的實踐,血與火的洗禮,成就了現代西方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憲政和法治為依托,追求文明和進步的社會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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