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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知識產權的規定是什麽

壹、《中華人民***和國民典法》對知識產權的規定是什麽

1、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1)作品;

(2)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

(4)地理標誌;

(5)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植物新品種;

(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典法》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六百條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二、知識產權有怎樣的特點

知識產權的特征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壹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壹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壹定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只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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