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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財產混同的規定

法律主觀: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壹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第壹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壹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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