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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的知識產權包括哪些權利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壹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它有兩類:壹類是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文學產權),另壹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壹)著作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通常我們說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作品登記。(二)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則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壹種無形財產權,由此看來“產業產權”的名稱更為貼切。主要包括專利權與商標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壹)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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