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總則中公民權利的分類
第五章“民事權利”民法典第壹部分“總則”對民事權利進行了分類。其分類的標準實際上是基於標的物是否具有財產價值的分類。
(1)個人權利
人格權
1.壹般人格權(第109條)
2.特定人格權(第110條)
1)物質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精神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
3.個人信息權(第111條)
(2)身份權
即親屬權利,包括監護權和配偶權(第112條)。
(2)產權
(1)產權(第114條)
1,動產物權(第115條)
1)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
2)動產其他財產權:動產質押、留置權、權利質押。
2.房地產權(第115條)
1)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建築物所有權、相鄰權、* * *權。
2)動產的其他財產權:壹是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二、擔保權:不動產抵押權。
(2)債權(第118條)
1,合同的債務(119條)
2.侵權債務(第120條)
3.無因管理之債(第121條)
4.不當得利之債(第122條)
(3)知識產權(第123條)
1,版權所有
2.工業產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4)繼承權(第124條)
1,合法繼承
2.遺囑繼承
(5)股權和其他投資權(125)
(6)其他民事權益(126)
(七)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權(127)
(八)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特殊主體的特殊權利(128)
第二,民法典關於民事權利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11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同樣受法律保護。
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3.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有什麽區別?
1.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壹種可能性,但並未給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民事權利實際上是在民事主體參與具體民事法律關系後才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獲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只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獲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是由法律規定的,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誌沒有直接關系。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願實際參與民事活動時取得的,直接體現了民事主體的個人意誌。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存在密不可分。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另壹方面,公民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可以依法轉讓或者放棄壹項民事權利,也可以限制行使或者剝奪其依法享有的壹項民事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