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是規定並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收養法、繼承法等。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商法(包括商主體法和商行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海商法等。
所謂民商合壹,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民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導和統帥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國;所謂民商分立,是指民法與商法屬兩個並存的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還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國、德國等國。
民法包括: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這是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在我國《憲法》以及其他部門法或者法規中,凡是涉及民事問題的法律規定,都是民法的組成部分。
商法包括: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保險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證券法》、《海商法》、《企業破產法》、《票據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