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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四大基本權利

法律主觀:

壹、民事權利主要有哪四個

民事權利的基本分類: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這是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的分類,這壹分類,不僅是民事權利最基本的分類,其各自的體系匯總起來也支撐起整個民法的框架體系,因為民法本身就是壹部權利法。

此外,這四個權利體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論。這裏以我國現行民法規定為中心,系統總結壹下四大權利體系,以求融會貫通。

(壹)支配權

支配權,是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物、人身利益與智力成果)並享有其利益的權利,主要包括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

(二)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其特點是:

1、具有相對性,權利人與義務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僅僅及於當事人之間。

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債權是私密的。

3、客體為行為(作為、不作為),如買賣之債的客體就是交付行為,運輸之債的客體就是運輸行為;標的(標的物)為物等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如彩電買賣合同之債的標的(物)就是彩電本身。

4、大多表現為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權利,民事訴訟分為三種即確認、給付、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請求權。

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請求權與債權的關系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又不限於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受領等權能。所以,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或者不受保護的時,債權仍然可以繼續存在(自然債權),債務人仍為履行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經過為理由而主張返還。請求權既然可以是某權利的內容,說明它是基於基礎權利而發生的,有基礎權利,才能有請求權。

二、民事權利的能力有哪些嗎

民事權利能力又稱“民事權義能力”、“權利能力”。法律確認民事

主體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公民和法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不同。

(1)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賦予,而不由任何人決定。法律不僅規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且規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後者則由個人決定,只有參與具體的法律關系才能享有,其權利的範圍不僅決定於社會經濟生活條件和法律規定,而且決定於個人的財產狀況。

(2)前者是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實際利益。民事權利則以壹定實際利益為內容。

(3)民事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前提,作為主體資格的具體條件,既不能轉讓,也不得放棄,本人也不得自行處分。民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自行處分。民事權利能力依民事主體的不同,分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三、民事權利的本質是什麽?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實施壹定行為或獲取壹定利益的法律資格。民事權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範圍內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壹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實施壹定的行為或是不實施壹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法律予以保護。民事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壹項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來分,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客體,並不體現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有財產權性質,又有人身權性質,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以上是我們為大家整理的民事權利主要有哪四個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民事權利的行使是指權利人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實施壹定的行為。權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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