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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民法提供了社會活動最普遍、最常用、最活躍的法律規範群體,它們構成我國法律體系的基礎,也構成我國社會最壹般的法律保障。

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壹部重要的部門法律,其內容博大精深,是萬法之基礎。

中國民法的現代化作為壹系列復雜社會因素促成的產物,具有其深刻依據,且不可逆轉。實現法律的現代化,以現代化的法律促成並維護社會的現代轉型,已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歸選擇。

“在全球現代化甚囂塵上的今天,無論我們給出什麽樣的理由來解釋中國人對民法典的想象和渴望,其本質仍然沒有逃離現代化編織的普遍主義的功利羅網。”囿於大陸法系的法治傳統,中國民法的現代化必然要以現代化、體系化的成文民法典為載體。

但“自從世界進入工業化時代以來,各個國家都毫無例外地面臨現代性的挑戰,尤其是那些傳統深厚的文明古國”。中國正是如此。中國民法學者在向著既定目標奮勇前行的步伐中,卻時時刻刻都能感受到特殊的來自民法現代性問題的羈絆,斬不斷、理還亂,使他們經常產生壯誌難酬的感慨。

擴展資料

所謂民法的體系定位,是指人們對民法在國家整體的法律體系中應發揮作用的基本認識。關於民法的體系如何定位,最重要的是國家治理者對民法基本功能的看法,在大陸法系國家,民法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的制定工作。

關於民法的體系定位這個問題,法學界的認識存在不足。壹些人學習的民法知識源於蘇聯法學,至今也沒有更新。蘇聯法學認為,民法在法律體系中處於部門法的地位,只能在指定的狹小範圍內發揮有限作用。

這種功能定位的原因是蘇聯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社會的人、財、物、供、產、銷這些領域受計劃支配,民事權利主體被當作勞動力資源,主體意思自治的範圍受到限制,而且社會主要財產的支配和流通制度也不由民法規範,甚至婚姻法也不被當作民法。

在這種情況下,民法能夠發揮的作用極為有限。也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蘇聯法學把民法定義為部門法。這種做法以及法學理論與市場經濟體制法學完全不同,因為市場經濟體制法學都是把民法定位為基本法。

蘇聯法學的這個民法觀,不但壓縮了民法的作用範圍,也損害了民法的基本結構和基本制度,使得民法應有的基本內容無法充分展現,在社會需要民法的時候,民法也難以順利成長。關於民法體系定位的錯誤認識得不到糾正,民法典編纂工作、我國法律制度整體的發展都會受到很大阻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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