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法的功能,首先要註意:法的功能與法的本質和目的密切相關並相互作用。
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第壹,法律的作用體現在法律與社會的互動中。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壹部分,它的產生、存在、發展和變化是由社會的生產方式決定的。法律是由社會決定的,但也有相對的獨立性。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獨立性體現在法律可以促進或延緩社會的發展。第二,法律的功能直接表現在國家權力的行使上。成文法、習慣法和判例法都與國家權力有關。法律之所以能夠規範人們的行為,調節社會關系,就在於它以國家權力為後盾,與官方權威相聯系。這是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標誌。同時,現代法律在社會生活中作用的擴大也是國家權力進壹步擴大和加強的結果。因此,法律的作用和國家的地位和作用既是外在的,也是內在的。第三,法律的功能本質上是社會自身力量的體現。法律本身並不能決定法律是否、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對社會產生影響。
法律的功能可以分為規範功能和社會功能。這是根據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形式和內容對其功能的分類。從法律是社會規範的角度來看,法律具有規範功能,是法律作用於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法的本質和目的來看,法具有社會功能,社會功能是調整法律法規和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這種法律角色的劃分,使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現象,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征;同時也明確了不同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律的規範功能可以分為五種:引導、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法律的這五大規範功能是法律所必需的,任何社會的所有法律都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不同的法律體系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不同,法律的規範作用的實現程度也會不同。
引導作用是指佛法對我行為的引導作用。在這裏,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對人的行為的指導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個別指導,即通過壹個具體的指令形成對具體人具體情況的指導;壹種是規範引導,是通過通用規則對相似的人或行為的引導。雖然個別指導很重要,但規範指導在建立和維持穩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方面意義更大。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采取兩種方式來引導人們的行為:壹種是確定性引導,即通過設定法律義務,要求人們去做或約束某種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界定必須從事或不從事的行為邊界。壹種是不確定性的引導,也叫選擇的引導,就是通過宣示合法權利,給人壹定範圍的選擇。
評價功能是指法律作為壹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和衡量他人行為合法性的判斷功能。在這裏,行為的對象是別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們行為的基本標準。
教育功能是指法律通過實施對普通人行為的影響。這個功能體現在警示功能和示範功能上。法律教育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守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預測功能是指隨著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提前預測他們將如何彼此行為。法律預測功能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包括公民、社會組織、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之間的行為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範的存在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行為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是社會能夠存在的主要原因。
強制是指法律可以通過懲罰違法犯罪行為來迫使人們服從法律。在這裏,強制的對象是違反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法律,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這裏,法律必須具有壹定的權威性。沒有強制,法律失去權威;強化法律的強制性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性。
法律的社會功能是從其本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確定的。如果說聲明的規範功能取決於法律的特性,那麽法律的社會功能則由其內容和目的決定。法律的社會功能主要涉及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三個領域: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和思想文化生活;有兩個方面:政治功能(階級統治的功能)和社會功能(執行社會事務的功能)。
當然,雖然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它並不是萬能的,因為(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所以法律不可能超越社會發展的需要去“創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範之壹,它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範、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3)法律調節和調整社會關系的範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系(如人與人之間的感情關系、友誼關系)不適合法律調整,法律不應介入;(4)法律本身的約束,如語言表達的局限性。在實踐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
法律的規範作用是導向作用和什麽作用?法律的社會作用重在用法律懲罰違法犯罪,而規範是指法律在預防違法犯罪中的作用。
法律的規範功能
法律的規範功能是指法律作為壹種行為規則對人們行為的直接影響。也可以稱之為“法律的作用”。其主要內容包括:
(壹)導向作用
法律的引導作用是指法律通過授權行為方式(權利)和強制行為方式(禁止行為和命令行為)的規定,引導人們做或不做某種行為。指導的對象是每個人自己的行為。與個體指導不同,它是壹種規範性的指導,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性的優點,是建立社會秩序不可或缺的條件和手段。
評價作用
評價功能是指法律作為壹種行為標準和尺度來評價他人行為的功能。評價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法律評價不同於道德評價、政治評價和其他壹般的社會評價。法律的評價是基於使用的規範性、統壹性、普遍性和強制性來評價人們的行為,這是由法律的評價標準和評價重點所決定的。
(3)預測功能
預測功能是指人們能夠根據規律預先預測對方的行為以及自己行為的後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安排。預測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法律的規範性和確定性特征告訴人們如何行為,使人們可以預測他們的相互行為。此外,法律內容的明確性及其在壹定時期內的連續性為人們預測自己的行為提供了壹個可能的前提。
(D)警告功能
警示功能是指法律以其強制性和負責任的信息給人以啟示(如威懾)和教育,從而提高人們的法治觀念和責任意識,達到預防違法犯罪的目的。警示的對象是人們未來的行為。法律壹旦頒布,就會起到警示作用,不需要通過法律的實際操作。這種作用主要由禁止性規範和法律後果(尤其是刑罰部分)構成,實際上包含了規範教育和規範強制的意義。
法律的規範功能可以分為很多方面,其中的導向功能指的是什麽教育功能。這是普通人行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負面教育。
法律的導向作用是什麽?法律的導向作用(function)是指法律作為壹種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了壹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按照這種方式行為,必須按照這種方式行為或者不按照這種方式行為,從而對行為者自身的行為產生影響。也就是說,法律的指導作用(功能)是通過規定人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所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人自身的行為。法律的評價功能(function)是指法律具有判斷和衡量人的行為是否合法及其程度的功能,也就是說,法律的評價功能涉及法律的他律功能,即對他人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分導向功能(涉及自身行為)和評價功能(涉及他人行為)的關鍵。法律的預測功能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預先估計當事人將如何行為以及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功能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這裏的人們應該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法律的強制作用是指法律為了充分實現自身而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和懲罰的作用。也就是說,法律的強制作用只能針對犯罪分子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那麽法律的強制作用就無法體現。法律的教育功能是指法律規範通過法律的實施對人們未來行為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性影響,也就是說,法律的教育功能是針對普通人的行為。比如通過對違法行為進行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身起到警示和警醒作用,對普通人也有教育影響。
妳好,《民法通則》第74條的規範目的!《民法通則》第74條的規範目的是強調集體財產所有權屬於集體。
第七十四條集體財產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包括:
(壹)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
(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三)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相關法規《憲法》第九條第10條第二款《土地管理法》第二條8-16、63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第19-25條。
法律的導向作用和教育作用有什麽區別?法律指導的作用是指法律為人們選擇法律行為提供了壹個標準和模式,也可以預測人們在某種情況下應該選擇什麽行為;教育的作用是指法律在對普通人的行為進行引導、預測、評價、保護和強制的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人們的思想,進而影響人們的行為選擇。前者關註人的外在行為,後者關註人的思想~ ~ ~
如何區分法律1的導向作用和預測作用?法律的導向作用是指法律作為壹種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了壹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按照這種方式行為、必須按照這種方式行為或者不按照這種方式行為,從而對行為者自身的行為產生影響。也就是說,法律的指導作用(功能)是通過規定人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所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人自身的行為。
2.法律的預測功能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預先估計當事人將如何行為及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功能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這裏的人們應該作廣義的理解,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法律的導向作用是什麽?法律的引導功能(function)是指法律作為壹種行為規範,給人們提供了壹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者不這樣行為,從而影響行為人自身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的指導作用(功能)是通過規定人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所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他自己的行為。法律的評價功能(function)是指法律具有判斷和衡量人的行為是否合法及其程度的功能,也就是說,法律的評價功能涉及法律的他律功能,即對他人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分導向功能(涉及自身行為)和評價功能(涉及他人行為)的關鍵。法律的預測功能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預先估計當事人將如何行為以及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功能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這裏的人們應該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法律的強制作用是指法律為了充分實現自身而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和懲罰的作用。也就是說,法律的強制作用只能針對犯罪分子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那麽法律的強制作用就無法體現。法律的教育功能是指法律規範通過法律的實施對人們未來行為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性影響,也就是說,法律的教育功能是針對普通人的行為。比如通過對違法行為進行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身起到警示和警醒作用,對普通人也有教育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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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規範功能應該是法律的預測功能、法律的功能和法律的功能
(壹)法律的作用,又稱法律的功能,壹般指法律對個人和社會的影響的體現。
根據行為主體的不同,法律的規範功能可以分為引導、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功能。
第壹,導向作用
1.對自己行為的指導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個別指導(或個別調整),即通過壹個特定的指令對特定的人和情境進行指導;另壹種是規範性指導(或稱規範性調整),即通過通用規則對類似的人或情況進行指導。指導的對象是每個人自己的行為。)
2.確定性指導和選擇性指導的法律規範可分為授權和義務兩種類型。這兩種規範分別代表了規範指導的兩種指導形式。強制性規範代表壹定的準則,即法律明確規定人們應該這樣做(如履行合同)或不應該這樣做(如履行合同時不應有欺詐行為);並且壹般規定,如果違反此類規定,要承擔壹些負面的法律後果(如國家不承認、撤銷或制裁)。權威規範代表了壹種選擇性的引導,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而且壹般規定,如果人們這樣做,會帶來壹些積極的法律後果(比如國家承認其有效性和合法性並執行)
保護或獎勵等。).
確定性指導是指人必須按照法律規範的指導行事;選擇性引導是指人們對法律規範引導的行為有選擇,法律允許人們決定是否這樣做。
二、評價功能法律作為壹種社會規範,具有判斷和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評價功能。這裏的評價對象是指他人的行為。
在評價他人的行為時,總要有壹定的、客觀的評價標準。法律是壹個重要的、普遍的評價標準,即依據法律來判斷壹個行為是否合法。此外,作為壹種評價標準,法律與政策和道德規範相比,具有更加明確和具體的特征。
三、教育的作用作為壹種社會規範,法律也具有壹定的教育作用。這種效果的對象是普通人的行為。有些人因為違法而受到懲罰,這當然對普通人乃至被制裁者本人都有教育意義。反過來,人的正當行為及其法律後果對普通人的行為也具有示範性。
第四,法律的預測作用,或者說法律具有可預測性的特點,即依靠法律作為壹種社會規範,人們可以預先預測自己將如何與對方交往。預測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五、強制行動法的另壹個規範功能是制裁和懲罰違法犯罪行為。這壹規範的對象是犯罪者的行為。法律的強制行為不僅在於懲罰違法犯罪行為,還在於預防違法犯罪行為,增強社會成員的安全感。
(2)法律的社會功能是指維護特定群體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律的社會功能壹般可以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維護階級統治和執行社會事務。
壹、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在階級對立的社會裏,法律的目的是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是法律社會功能的核心。
法律在調整統治階級與其盟友之間的關系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實施社會公共* * *物的作用是指與階級統治對稱的活動。在階級對立的社會裏,這種社會公共* *事物的性質、功能、範圍以及相關法律都是很不壹樣的。壹般來說,實施這些活動的法律壹般集中如下:
1.保障人類基本生存條件的法律,如自然資源法、醫療保健法、環境保護法、交通通訊法、基本社會秩序法等;
2.關於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的法律;
3.關於技術規範的法律,即關於設備和工藝的使用、技術工藝的實施以及對產品、勞動力和服務的質量要求的法律;
4.關於壹般文化事務的法律。
維護階級統治的作用和執行社會事物的作用是有明顯區別的。首先,顧名思義,前者法律的客體是階級統治,後者是階級統治以外的事務。這兩部法律都調整社會關系,即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但它們保護的直接對象是不同的。其次,維護階級統治的法律當然只有利於被統治階級,而剝奪和壓迫被統治階級;關於社會事務的法律的實施,至少在客觀上是對整個社會有利的,而不僅僅是對統治階級有利的。而且,實施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往往是相似的,可以借鑒的,即使是在不同的折疊體系下。
三。關於實施社會事務的法律的性質,關於法律的階級性和社會性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所有的法律都具有階級性,即使是那些客觀上有益於整個社會並實施社會事務的法律也具有階級性;法律的社會性與階級性是壹致的。社會性是階級性,法律的階級性也是階級性。另壹種觀點認為,從整體上看,法律具有階級性,但就其構成要素而言,有的階級性強,有的階級性弱,有的似乎很難將它與階級性的聯系割裂開來。
(3)當代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律的社會功能有四個方面:
1,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
皮革;
2.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3.保障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
4.保障和促進對外交流。(從政治理論的角度)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當代中國法律的社會功能可以概括為以下六個方面。
第壹,維護秩序,推進建設和改革開放,實現富強民主文明。
2.按照壹定的價值觀分配利益,確認和維護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為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即行使權力)提供法律依據,制約其濫用權力或不履行職責。
四。預防和解決社會成員之間以及他們與國家機關之間或國家機關之間的爭端。
動詞 (verb的縮寫)預防和懲罰非法行為
為法律本身的運作和發展提供系統和程序。4.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律的作用。20年來,中國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逐漸加深。這是經驗總結。我們必須正確認識法律的作用,註意糾正其局限性。總之,認為法律無用可有可無,或者認為法律萬能都是錯誤的。
新《民法通則》中的訴訟時效有哪些?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未在法定訴訟時效內行使權利,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取得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在法定時效期間,債權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值得註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雖然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但債權人的請求權的行使只會受到阻礙,權利本身和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認定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的,判決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對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視為其自願放棄該權利,法院依職權不予積極適用訴訟時效,但應受理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壹、民事訴訟的壹般訴訟時效
壹般訴訟時效是指壹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訴訟時效。這種訴訟時效不是針對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我國民事訴訟的壹般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特別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有特別時效的地方,就適用特別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壹般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
1,主張身體傷害賠償;
2、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3.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
4.寄存的財產丟失或損壞。
(3)最長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二、時效的適用範圍
適用於債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不適用,但因其被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適用訴訟時效;國家財產未經公民或者法人授權經營管理的,受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它是強制性的,不允許當事人同意排除或改變其適用。
第三,時效的效力
權利人沒有喪失起訴權的,法院應當受理。在審理中,法院不得主動援引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理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定訴訟時效確實已過的,應當判決(不裁定)(不駁回起訴)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雖然期限已過,但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債權人仍可以接受;因為實體權利本身並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後反悔的,不予支持。
從上面可以知道《民法通則》中關於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是什麽。壹般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為三年。如果三年後當事人想申請法律保護,法院可能不會受理,因為已經過了《民法通則》規定的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