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包括:
1,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
2.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3.後授予專利的經濟意義高於先授予專利,其實施依賴於前壹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施;
4.其他情況。
法律客觀性:
所謂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包括以下情形:(1)在國家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下,如戰爭、自然災害等;(2)公共利益,即國防、國民經濟和公共衛生的需要,包括:涉及國防安全的重要專利發明,如先進武器的發明專利;b .與國民經濟有關的重要發明專利,如汙染控制的發明專利;c公共衛生發明專利,如能有效預防和治療疾病的發明專利。公共利益強制許可的目的是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與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實施專利實施許可不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給予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時,應當指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實施該專利技術。附:有關法定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第四十八條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但未能在合理期限內獲得許可的,經該單位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第四十九條在國家緊急情況或者特殊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後,任何單位都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並附送有關證明文件壹式兩份。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發送給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強制許可的決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限於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強制許可的實施僅限於公眾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使用被司法或者行政程序認定為反競爭並給予救濟。第五十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同以前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並且其實施依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前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第五十壹條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未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許可合同的證明。第五十二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原因消除並且不再存在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第五十三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專有實施權,也無權允許他人實施。第五十四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根據專利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定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裁定請求書,並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定,並通知當事人。第五十五條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