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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民間資本的運作(2)

動詞 (verb的縮寫)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十八)允許民間資本設立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範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金融機構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股份形式參與商業銀行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改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限制。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計提損失準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適當放寬對小額貸款公司單壹出資人持股比例的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相同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重組改制。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十九)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和現代物流領域。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為民營物流企業承接傳統和商業物流外包創造條件,支持中小民營商業流通企業合作發展同程配送。加快物流管理體制改革,鼓勵物流基礎設施資源整合和充分利用,推進物流企業網絡化經營,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資平臺,營造公平規範的市場競爭環境,推進物流服務社會化和資源利用市場化。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二十)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有序參與軍工企業重組改制,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和產業化,允許民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承擔軍工生產和科研任務。

八、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二十壹)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民間資本進行市場組合,促進產權合理流動,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並重組。鼓勵和支持國內民間資本合理流動,實現產業有序梯度轉移,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崛起、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做大做強,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公司。

(二十二)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比例。民營企業在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要認真落實國家關於資產處置、債務處置和社會保障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

九。推動民營企業做強做大、轉型升級

(二十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鼓勵民營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技術開發中心,增加技術儲備,搞好技術人員培訓。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和技術研究,不斷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

(二十四)加快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積極發展技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便利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企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建設和機制創新,為民營企業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臺。積極促進信息服務外包、知識產權、技術轉讓、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業的市場競爭,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服務活動。

(二十五)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實現產品升級。新產品開發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通過加快固定資產折舊,鼓勵民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加快技術升級。

(二十六)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運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綠色經濟、投資建設、節水降耗、生物醫藥、信息網絡、新能源、新材料、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

X.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鼓勵民營企業?出門?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民營企業在R&D開展國際化經營、生產和營銷,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際銷售網絡。支持民營企業運用自主品牌、自主知識產權、自主營銷開拓國際市場,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組成財團,發揮各自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擔保體系。與有關國家建立政策磋商機制,鼓勵和促進民間資本的國際流動,開展多種形式的對話與交流,發展長期穩定的互利合作關系。通過簽署雙邊民間投資合作協議,利用多邊協議體系,對於民營企業?出門?爭取有利的投資、貿易環境和更多優惠政策。健全完善鼓勵境外投資政策,民營企業在資金支持、金融保險、管理、質檢、通關等方面享受與其他企業同等待遇。

XI。為私人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律法規,切實保護民間投資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制定涉及民間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相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基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應當有明確的規則和統壹的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者壹視同仁。支持民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采購目錄。

(三十壹)各類金融機構要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民間投資融資擔保體系,完善風險投資機制,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繼續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票和債券市場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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