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是2021修訂的,已經實施。現行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於2021 1生效。自2011制定訴因規定以來,民事訴訟法、郵政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法等已經實施。根據嚴格法律原則、必要性原則和實用性原則,案由的規定是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的種類來安排案由的縱向體系。在縱向體系上,結合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民事立法和審判實踐,案由的安排體系分為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財產權利糾紛、合同和準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和人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和競爭糾紛、海事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和票據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非訴案件和特殊訴訟案件。在橫向體系中,案由從高(概括)到低(具體)的演變是通過總分四級結構的設計來實現的。修訂後的《案由規定》縱向采用十壹部分,橫向采用四個層次,形成網狀結構體系,基本涵蓋了民法典涉及的民事糾紛類型和人民法院目前受理的民事糾紛類型,有利於落實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關於民事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
經過廣泛征求意見,確定了修改本案案由應遵循的原則如下:
1,法理。既要保證具體案由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依據,又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案件受案範圍的相關規定。
2.這是壹個實用的原則。案由應簡明易懂,案由的提法應體現壹定的科學性,但更應註重實用性和適度的靈活性。通過四級案由制度的建立,為方便訴訟當事人、立案審判實踐、司法統計、創新和加強民事審判管理服務。
3.就是穩定的原則。為了保證案由體系的適度穩定,應盡量不對案由體系和結構進行大的調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訂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
1.為有效實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20110案由規定)進行了修訂,於201165438年2月首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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