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由調解員協助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其範圍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婚姻家庭糾紛:包括夫妻離婚、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家庭矛盾。
2.財產權益糾紛:如房地產、合同、債權債務等財產性權益爭議。
3.相鄰關系糾紛:涉及鄰裏之間的噪音、采光、通行等權益沖突。
4.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造成的人身傷害賠償問題。
5.其他民事糾紛:包括知識產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領域的糾紛。
綜上所述,民事調解範圍廣泛,涵蓋婚姻家庭、財產權益、相鄰關系、人身損害賠償等多個方面,旨在通過調解協商的方式解決各類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調解員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選定。調解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獨立、公正、負責地進行調解工作。
請註意,以上法律依據僅供參考,具體法律條款可能因地區和時間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應根據當地最新的法律法規進行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