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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又稱民事權利客體,是指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客體主要包括:

1,事物是存在於人體之外,能被人類支配,能滿足人類某些需求的稀缺物質對象;

2.行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為滿足他人利益而進行的活動,主要是提供勞務和服務。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履行等合同關系的客體是行為;

3.智力成果是精神財富,是腦力勞動創造的發明創造和文學作品。智力成果是無形財產,是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4.個人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譽、榮譽等。個人利益是人身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5.有價證券和事物不是同壹個概念。有價證券通常是權利憑證,既可以是物權客體,也可以是債權客體。

6.人身權的客體是非物質利益,也稱精神利益,自由的客體是自由價值。

民事權利是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實現其利益的界限,權利本質上是行為的界限,民事權利是權利人意誌自由的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有充分的自由進行任何行為,這是法律充分保障的。相反,超出法律界定範圍的行為,不僅得不到保障,反而會被追究責任。權利的特定作用稱為權力,當事人的意誌範圍由法律確認。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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