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應當按照被指控的人數提交副本。
2、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
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可以上訴。
4.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同時被告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5.因人民法院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人民法院應當在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3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
6.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開庭時間。
7.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後,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8.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民事訴訟立案費
(壹)財產案件收費:
壹萬以內的,每張50元;壹萬至十萬,2.5%減200元;十萬到二十萬;2%加300元;二十萬到五十萬,1.5%加1300元;50萬到100萬,1%加3800元;100萬至200萬的,0.9%加4800元;200萬至500萬的,0.8%加6800元;500萬到1000萬,0.7%加11800元;1000萬到2000萬,0.6%加21800元;2000萬以上,0.5%加41800元。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綜上所述,壹般民事訴訟流程需要1個月以上,原告會提出起訴書,由法院審查處理,法院還需要告知被告。最後,法院會召集合議庭,通知原告開庭時間。民事訴訟的費用壹般可以按照相應的標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