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民事律師執業風險防範(小紙格式)

民事律師執業風險防範(小紙格式)

律師職業風險的表現

1,律師在刑事責任上的風險。律師在參與刑事訴訟過程中,違反《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構成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違反刑法第310條的規定,構成容留罪;違反刑法第398條,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中國每年都有數百名律師因各種原因受到有關當局的限制。據統計,自1996以來,已有300多名律師因各種原因被司法機關“繩之以法”。比如根本沒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哈爾濱太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孫,因貪汙罪被判11年;律師顯然不是玩忽職守罪的主體,但湖南省衡陽市南方律師事務所彭傑律師在被告人預謀逃跑中得逞,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彭有期徒刑三年;曾為陳希同、李紀周擔任辯護人的北京市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建中,因幫助偽造證據,壹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被譽為“壇中奇人”、“中原第壹律師”的《人間酷刑大全》作者、河南擎天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魁生,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654.38+00000元。2006年7月10日,“北京房地產貸款詐騙7億系列案”中的孔衛東、詹俊兩位律師被檢察機關以出具文件重大失實罪提起公訴。這樣的案例數不勝數。目前,全國刑事辯護率逐漸下降,全國法院審結的刑事案件70%以上沒有辯護人。

2.民事賠償中的律師風險。《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違法執業或者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違反法律或者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訴訟和非訴訟業務過程中,由於律師自身的過錯行為或案件本身的復雜性,導致律師利益受損或訴求得不到滿足,主要表現為:(1)因失職造成損失的賠償。(2)對法律問題的誤解導致錯誤。(3)專業化程度低導致風險。如泄露商業秘密、丟失重要證據、訴訟請求不當、證明錯誤、越權代理、拖延訴訟期限、對案件性質(案由)的判斷出現偏差、向企業提供的法律意見不當或錯誤等。,當事人完全可以以此為由要求律師退還代理費,賠償損失。如深圳某律師將“深圳實業公司”寫成“深圳實業公司”,是因為被告“深圳分公司”不償還工程款,導致訴訟時效已過,654.38+0萬余元債務無法追回,被法院判令賠償損失654.38+0萬余元並退還律師費。可以說,民事案件中律師的賠償風險是最復雜、最難預測的。

3.律師在行業管理中的風險。《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終身不能恢復;律師有《律師法》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律師的人身安全風險。律師可能會和素質差的當事人或者對方發生肢體沖突。馬,臨汾律師事務所主任,離婚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另壹方竟然用手挖了馬的眼睛,馬的眼睛立即湧出鮮血,右眼瞪了出來。河北省雞澤縣律師事務所任律師赴湖南辦理壹起經濟糾紛案件時,被湖南醴陵市王坊鄉連萌村花炮廠廠長綁架並劫持為人質,遭受非人的酷刑。花了120天才獲救。薩達姆被絞死前,律師報銷了其中三人的費用。

三、律師執業風險防範

(1)刑事案件中律師個人風險的規避。

1.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暫時規避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所帶來的風險。(1)沒有取證。這裏所謂的不取證,並不是指違反律師職業道德規範和執業紀律的嚴重不負責任的不取證行為,而是指執業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采用法律規定的其他手段和方法獲取證據,而不直接調查取證的行為。律師可以以《補充偵查建議》的形式向偵查機關提供證據線索,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和證人出庭。(2)公證取證。即在取證時,會有公證員在場,對取證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和認證。這雖然費時費力,但既增強了證據的效力,又避免了執業風險,是現階段可取的方法。(3)不給出無關證據。律師提交的證據首先要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我們還必須確保提交的證據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定罪和量刑產生影響。因此,沒有其他證據的利害關系人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無需當庭出示。(4)避免與證人直接接觸。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不得誘導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違背事實的偽證。”但在司法實踐中,沒有明確的標準來衡量什麽是“誘惑”,因此往往被司法機關擴大化,給律師執業帶來很大風險。在非審判情況下,律師應盡量避免與證人直接接觸。

2.對於刑法第310條規定的包庇罪,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1)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指控進行供述和辯解,不得陳述與被指控的犯罪無關的其他事實。從根本上切斷律師知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罪行的可能性,規避執業風險。(2)告訴他有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可以向司法機關自首,並告訴他自首的法律後果。(3)對於壹些特殊案件,如可能繼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壹旦知曉,應盡可能在不違背律師職業道德的前提下,通過律師協會等相關部門協調處理。

3.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泄露國家秘密罪,也是壹個不容忽視的罪名。2001,河南省焦作市律師事務所律師於平在辦理壹起涉嫌貪汙罪案件過程中,安排助理律師盧某將復印的案卷交給被告人親屬,導致涉案證人張等人出具虛假證明,被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提起公訴,成為國內首個因泄露國家秘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律師。由於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律師檔案的保密等級沒有明確規定,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認定被告人不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但是,我們不得不註意,有些案卷中的某些材料確實是保密的。如果辦理這些案件的律師泄露了這部分材料,必然構成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泄露國家秘密罪。因此,律師在辦理刑事業務過程中,應當依據《律師職業道德規範和執業紀律》第二十五條拒絕其請求,並充分告知其該行為的性質和法律後果。

(二)律師在民商事業務中的風險規避。

1,案例回顧。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業務受理前,應對受理後擬受理業務的可能性、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基本的風險規避措施進行評估和判斷,排除那些容易產生風險、風險規避措施難以落實的案件。立案時要審查委托人的身份是否真實,姓名、稱謂是否準確,案由(法律關系)是否規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簽名是否用黑色中性筆或黑色墨水書寫,是否有職業利益沖突,是否指派律師,案由, 代理合同中填寫的當事人和委托權限與授權委托書和公函壹致,絕對禁止將蓋章的空白代理合同、委托協議、顧問合同交給委托人或其他人員。

2.充分告知風險。司法實踐中,很多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都是因為在受理案件和辦理業務過程中,沒有充分、及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業務的性質和法律後果,或者在沒有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告知委托人。針對這種情況,律師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必須充分、及時、書面告知客戶相關事項的性質和法律後果,以便客戶簽署風險告知書並收取費用。

3.避免錄音。避免不恰當的話被記錄下來。

4.訴訟文書審查訴訟文書所列當事人身份是否真實,姓名、稱謂是否準確,有無遺漏當事人,案由(法律關系)是否準確,訴訟請求是否全面、正確,所涉及的法律條文引用是否準確,是否為現行有效條款,訴訟文書是否有當事人簽名,是否用黑色中性筆或黑色墨水書寫。

5.盡量不要接受客戶的證據或法律文件原件。律師在辦理民商事業務過程中丟失委托人證據或法律文書,不僅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規範和執業紀律,而且是委托人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主要誘因,也是律師執業風險的主要原因之壹。律師只要在辦理業務時堅持證據和法律文書原件全部由客戶保管的原則,就完全可以避免因證據或法律文書丟失而帶來的執業風險。

6.集體分析討論。律師要利用集體智慧,集思廣益,對難以把握或處理意見不壹的問題進行分析討論,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提出解決方案。這樣的操作不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規避律師專業水平限制帶來的賠償風險,也為律所日後冷靜面對糾紛提供了思想和措施準備。

7.處分被代理人的實體性或重要程序性權利時,即使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也應盡可能由被代理人本人實施,如追加、變更、提起訴訟、簽訂調解和解協議、撤訴等。

8.盡量不要收集法律文件。盡量不要代當事人簽收、領取起訴狀、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需要代當事人簽收、領取法律文書的,應當由當事人簽收並存檔。

9.嚴格審核律師證言和結論性法律意見。《證券法》第189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誤導性、重大遺漏”的,應當承擔責任。所以,持有這樣的結論性法律意見書,在律所內部進行審核,是規避風險的重要手段。這樣做的好處是,既有效地把風險控制在萌芽狀態,又體現了律所對客戶的絕對負責。

10,加強檔案管理。認定律師是否達到了勤勉盡責的要求,最重要的依據就是辦理業務卷宗。律師執業風險大多發生在案件結案之後。如何判斷律師工作是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多大程度的過錯責任,是最重要的依據。因此,為了規避風險,必須加強律師業務檔案的管理和制作水平,並長期保存。

(三)律師在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中的風險規避。定期拜訪,加強內部處理,減少投訴。要建立壹套客戶定期回訪制度,及時聯系客戶,了解客戶意見,積極協調客戶與經辦律師的矛盾。壹旦委托人提出異議,負責的律師會先滅火,必要時可以承擔壹定的無過錯責任。如果律師確實處理不了,要及時舉報,律師事務所先進行有效處理,爭取把投訴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D)避免律師的人身安全風險。

1.如果妳不是專門的刑事辯護律師,或者對刑事辯護知之甚少,可以嘗試與有經驗的律師共同組織刑事案件。2.男律師代表女方與男方離婚時,應盡量與女當事人保持距離,在法庭上註意措辭。3.在法庭上,如果檢察官和法官的錯誤不影響案件的結果,律師就不應該對檢察官和法官的錯誤大驚小怪。4.律師如果不是因為開庭或者重要事務,必須在上午十壹點到下午五點之前離開公安機關,否則在別人等飯的時候妳走了會很失望。5.吃飯不要自己選客人,要請的人打電話就行,否則把壹群人放在壹個桌子上內鬥,會導致內訌,傷害池中之魚。6.和公檢法的人打交道,職位越低,越要有尊重。地獄之王好對付,小鬼難對付。7.遠行最好有兩個同事在壹起,可以互相照顧,盡量遠離違法行為。8.跟江湖人打交道要小心,盡量保持距離。

  • 上一篇:梅江翔宇和南開翔宇哪個好
  • 下一篇:南昌通美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