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1、以民事權利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社員權。人身權是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有人身屬性的權利;財產權是以財產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智力成果或商業標誌獨占的排他的利用的權利;社員權是社會團體成員基於其成員地位對社團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和。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支配權是可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並排斥他人幹涉的權利;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壹定行為或不為壹定行為的權利;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形成權是當事人壹方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 3、根據權利人能主張權利的義務人的範圍,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壹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相對權是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積極地實施或不實施壹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 4、根據權利的相互關系,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主權利是相互關聯著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是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權利。三、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具體情形有: 1、依據民事法律行為而取得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行為。如買賣、贈與、遺贈、互易等。依照法律行為而取得民事權利多屬於繼受取得。 2、依據事實行為而取得民事權利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壹定的行為時在主觀上並沒有確立、變更或消滅某壹民事法律關系的意識,但由於法律的規定,同樣會引起壹定的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3、依據法律規定的事件而取得民事權利,事件,是指與人的主觀意誌無關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 4、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